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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外销员考试章节重点辅导:第七章第二节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和例外规定

2013-03-06 
第七章第二节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和例外规定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例外规定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本身并未包括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贸易政策义务,有关协调多边贸易关系和解决贸易争端以及规范国际贸易竞争的实质性规定均体现在4部分附件中。附件一,包括:(1)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即l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l2个具体协议;(2)服务贸易总协定;(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4个诸边贸易协议,即: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牛肉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后两个协议于l997年年底废止。诸边贸易协议与多边贸易协议不同,世贸组织成员并无强制性义务加入这些协议,只在参加方之间生效。

  世贸组织规则还应包括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有关的一系列部长级会议决定、决议、宣言、谅解,以及世贸组织成立后达成的协议。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世贸组织的各个协议、协定中。构成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但同时多边贸易体制还规定了种种例外与免责条款,使得这些基本原则在实施中具有灵活性。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包括利益、特权、豁免等),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其目的是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的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其目的是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的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等.实施非歧视待遇。

  (三)自由贸易原则

  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措施,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

  服务和知识产权贸易。自由贸易原则包括5个要点:以共同规则为基础;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通过关税减让、减少非关税措施、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

  (四)公平竞争原则

  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公平竞争原则足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领域;既涉及成员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企业的行为;要求成员维护货物、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在实施贸易政策时应全国统一。

  (五)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各项贸易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等)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并通知世贸组织。成员所参加的与国际贸易政策有关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协议也应公布。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规定

  世贸组织的协定和协议中大都包含了例外规定,这是谈判妥协的结果,也是为了照顾不同类型成员的实际情况,以及成员在确有困难情况下的有所变通。所以,人们又把“例外规定”称之为世贸组织的灵活适用原则。

  世贸组织协定和协议中的例外规定包括三大类:基本原则的例外、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

  (一)基本原则的例外

  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2)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3)允许成员为便利边境贸易而只给予毗邻国家优惠;(4)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在一般司法协助的国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在世贸组织成立前已生效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中规定的权利,各成员可不给予最惠国待遇;(5)服务贸易的一次性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主要有:(1)政府采购的例外。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政府,在为自用或为公共目的采购货物时,可优先购买国内产品;(2)符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农业协议》规定的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3)在服务贸易领域,成员没有作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不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即使在已经作出承诺的部门,也允许对国民待遇采取某些限制;(4)知识产权协定未作规定的有关表演者、音像制品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可不适用国民待遇。3.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主要是:(1)实施数量限制例外。在特殊情况下,成员可以实行数量限制,但要做到“非歧视性”;(2)《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市场准入例外,未谈判达成协议的部门即为限制或禁止的。

  (二)一般例外

  1.货物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具体规定了可以免除成员义务的lo种一般例外措施:为维护公共道德、为保障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有关罪犯生产的产品等,成员可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特定来源的进口。

  2.服务贸易领域的一般例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规定成员在不对其他成员构成歧视,或不对服务贸易变相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6种一般例外措施。

  3.知识产权领域的一般例外。知识产权协定也有类似规定,如第27条第2款、第3款等条款。

  成员如采取一般例外措施,可不受世贸组织规则及该成员承诺的约束,但应遵守非歧视原则。

  (三)安全例外

  世贸组织的安全例外规定,允许成员在战争、外交关系恶化等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利益采取必要的行动,对其他相关成员不履行世贸组织规定的义务。

  三、免责规定

  世贸组织协定和协议中有关免责的规定,包括紧急限制进口措施、保护幼稚产业措施、国际收支限制措施、有关承诺修改或撤回、义务豁免。

  采取世贸组织的例外(安全例外除外)与免责措施,有三个特点:一是批准程序严格;二是需要与有关成员磋商;三是应遵循非歧视原则。

  四、对发展中成员的差别优惠待遇

  世贸组织的协定给予发展中成员例外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为发展中成员承担世贸组织的义务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主要有:

  1.“最佳努力条款”、普遍优惠制条款、“授权条款”。

  2.对发展中成员总体利益的承认。

  3.对发展中成员减轻义务或实行不同规则。

  4.延长实施期和规定过渡期。

  5.享有某些程序上的灵活性和优惠待遇。

  6.给予发展中成员技术援助。

  7.设立专门机构研究发展中成员的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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