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货物贸易多边协议
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以及与其配套的12项具体协议及1个新协议。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这些具体协议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货物贸易规则体系,构成各成员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组成
乌拉圭回合谈判对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进行了较大修改、补充,形成了《1994年关贸总协定》,但在法律上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有明显的不同。《1994年关贸总协定》由以下4个部分组成:
1.《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各项条款及其9个附件,以及《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之前所实施的法律文件核准更正、修正和修改的文本及附件,但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2.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1)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2)加人议定书(失效的部分除外);(3)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时仍有效的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5条授予的豁免义务的决定;(4)《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
3.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6项谅解:(1)《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2)《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3)《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4)《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5)《关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下豁免义务的谅解》;(6)《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8条的谅解》。
4.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主要是关于实施议定减让的规则,各参加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所作出的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承诺表,构成《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组成部分。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条款
1994年关贸总协定继承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核心原则,以及这些原则的例外,但有些条款已补充、扩展、派生成单独的协议,有的或失去意义,或被《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的相关条款所取代或修正。主要条款有:
(1)最惠国待遇条款;(2)关税减让条款;
(3)国民待遇条款;(4)取消数量限制条款;
(5)以国际收支为由的限制条款; (6)国营贸易条款;
(7)海关估价条款;(8)原产地规则条款;
(9)贸易救济措施条款;(10)透明度和贸易政策统一条款;
(11)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边境贸易条款;
(12)争端解决条款;(13)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优惠待遇条款;(14)例外与免责条款。
二、货物贸易具体协议
多边货物贸易的具体协议,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具体化,又是相对独立的,世贸组织规定当《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某一规定与多边货物贸易具体协议的某一条款规定发生冲突时,具体协议的规定在冲突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
(一)农业协议
《农业协议》为农产品贸易和国内政策的改革提供了规则框架,把农产品贸易逐步纳入关贸总协定体制。其主要内容是对农业政策三个领域的规定: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该协议对适用的产品范围列了清单(即附件1),主要是协调制第1章至第24章(除鱼及鱼制品)包括的产品及其他税号的产品。
1.市场准入
《农业协议》规定通过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并禁止使用新的非关税壁垒,关税减让承诺,最低市场准人,以及建立特殊保障机制等措施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协议规定,从1995年开始分年度实施,发达成员实施期6年,发展中成员为10年。具体规定主要是:
(1)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协议要求各成员取消非关税措施,即通过关税化取消原有的非关税措施;
(2)约束关税并进行减让。协议规定对农产品的普通关税和关税化后的关税全部进行约束;现行关税和关税化后征收的新关税,在约束的基础上按一定的百分比进一步减让,并在2004年内逐步降低到零关税或低关税水平;
(3)以关税配额的方式承诺现行准入和最低准人量。为了确保这些产品的进口不受关税化之后形成的更高关税的影响,进口成员通过建立“关税配额”,承担现行准入承诺,以保障现行农产品进口仍以较低的关税进口。配额准入量内的进口缴纳低税率,超过配额准入量的进口则需缴纳较高的税率;
(4)建立特殊保障机制。协议对需要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建立了一个特殊保障机制,允许该成员对进口的突然增加或价格下跌作出相应的反应。特殊保障通过价格与数量“触发器”来实施。
2.国内支持减让承诺
国内支持是指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为消除许多成员的国内农产品支持政策对农产品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协议对不同的国内支持措施进行分类处理,区别对待。(1)需要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国内支持政策,称为“黄箱政策”;(2)需要约束的国内支持政策。在“黄箱政策”中,如果某些条件得到满足,不需要削减,但要约束,如: “蓝箱政策”、微量支持政策、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3)不需要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措施,被称为“绿箱政策”。
3.出口补贴
在出口竞争承诺方面,协议规定,在数量上和金额上对出口补贴进行了削减。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属于被禁止使用的,已实施的要进行削减;出口补贴减让以具体产品为基础的数量及价值削减为减让承诺方式。
(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纪律,规定了把纺织品和服装纳入关贸总协定的原则、方法、期限、程序和步骤。协议要求成员不得设立新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并逐步取消已有的限制,使之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协议建立了过渡性保障机制,还规定了反舞弊条款、成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条款。《纺织品和服装协议》在2005年1月1日废止,世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回归到关贸总协定规则内。
(三)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世贸组织成立后新达成的协议。1997年4月1日生效。参加方对《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该协议由世贸组织成员和申清加入国或单独关税区自愿参加,在参加主体上,它类似于诸边贸易协议,在适用对象上,则与多边贸易协议相同。
1.适用产品范围,包括:(1)计算机及软件;(2)电讯产品;(3)半导体生产设备;(4)科学仪器;(5)其他产品。2.《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主要内容是.在2000年1月1日前分4个阶段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及其他税费,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其减税实施期延至2005年1月1日。
3.《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基本原则。该协}义只是一个关税削减机制。虽然协议也规定要审议非关税壁垒,但不需要作出约束承诺。成为协议参加方。必须遵守四条原则:第一,承诺必须涵盖协议所列全部产品,对于产品范围不存在例外,但对于敏感产品,可以延长降税实施期,但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二,所有产品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三,其他税费必须约束在零;第四,参加方削减关税及其他税费的措施并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附各自减让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