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问:
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如果法院判令县邮电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开通,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赔偿请求、行政诉讼执行措施
【参考答案】
此案例题的原型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2000年刊登过的一篇真实案例。
1.属于行政争议。正面理解邮电局对“120”电话的管理具有公共服务的公共管理性质。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应是私法上的争议,而具有了公法关系的性质。另外,邮电局安装“120”电话是法律赋予它的义务,其目的在于向公众提供服务,只要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邮电局就必须安装。也就是说,邮电局安装“120”电话的义务并非来自其与医院的约定,而是来自法律的规定。二者之间有关安装“120”电话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而此争议属于行政争议。
2.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规定安装“120”电话的目的是实现一种公共利益,而不是为医院直接设定了财产权,县邮电局不履行职责并未给县医院造成任何财产权的损害。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国家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了公民、组织的合法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便邮电局违背了法定义务,也并不直接构成对县医院财产权的侵害。
3.法院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所以,如果县邮电局拒不履行判决,法院依法可采取上述科以执行罚、提出司法建议和依法追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等措施。
对本题的反思与质疑:
其一、县邮电局何来行政主体资格?除行政机关外,能够成为行政主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从题干的表述中我们无法得知县邮政局经过授权,起码上级文件的规定不应视为法律、法规授权。即便确实存在具体授权,最多可能见于邮政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这大大超出考试大纲的范围。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审判时,二审判决中有“可以视为有法律授权”的表述,这有“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合理地以’视为’为由认定行政主体”之嫌,根据合法行政原则,法律授权无论如何应通过法律明文规定来实现。
其二、本题的命题及标准答案是否符合我国经济与法制的发展形势?从2000年发展到日益提倡产权明晰和政企分开、中国入世后允许外国电信企业参与国内市场竞争的今天,这样的标准答案是否具有现实意义、是否符合时代的发展趋势,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