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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试题(1)

2012-09-22 
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试题解析

  主观题——案例简析题解题导论

  除律考中及2008年四川缓考考过各考过一道国家赔偿的案例分析题外,七届司法考试中的四道行政法案例简析或分析题均考查的是行政诉讼案例的题目。

  总结考查行政诉讼案例题目的规律,不难发现通常会考查以下几个知识点:

  其一,原告资格,在交待的案情中哪个主体具有原告资格,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包括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其二,原告的起诉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否受理;

  其三,是复议前置,还是选择式?

  其四,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其五,谁是适格被告?

  其六,哪个行政行为是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否为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其七,诉中的程序问题,如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撤诉;

  其八,根据题干中交待的条件,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裁定;

  其九,如何执行及谁来申请执行。

  如为国家赔偿的案例,则出题者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设问:

  其一,国家赔偿的范围问题,国家赔偿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国家机关,又包括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是否应当对实施的侵权行为及所属的公务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如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其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人是谁?如其死亡与其具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可否求偿?

  其三,谁是具体的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若上级复议机关加重损害,如何按比例承担赔偿义务?

  其四,供请求权人选择的赔偿程序有哪些?

  其五,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如其在某年月日后提出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其六,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和标准?

  其七,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实际对外赔偿后,可否对有故意(司法赔偿仅此)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进行追偿?

  出题者一般会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设计题目的问题,而应试者也就应主要在这几个知识点上作答。回答简析题应正面应对提问,答出法律依据,法条序号记不清楚可以笼统回答,其标准答案也往往不要求一定回答出准确的条文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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