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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1)(1)

2012-09-23 
劳动法案例分析

  11、2001年8月,塑料厂招收李呜为工人,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鸣先缴500元风险抵押金才能上班,3个月试用期满后再缴纳集资款2000元。李鸣为了获得一份工作,不得不违心地签了约。李鸣在缴纳了500元风险抵押金之后上班,试用期满后因无力再缴集资款,塑料厂遂于试用期满后第2个月起每月只发给其270元生活费,其工资余额由塑料厂财务科代扣为集资款。李呜对此有意见,并与塑料厂进行了交涉,交涉无效后李呜提前30天通知塑料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退还500元风险抵押金和被扣除的工资余额。塑料厂以李鸣违约为由,拒绝了李鸣的要求。李呜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塑料厂能否向李鸣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1)塑料厂不能向李鸣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根据劳动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收取当事人的风险抵押金和集资款,或以解除合同相威胁收取劳动者的风险抵押金或进行各种形式的集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如下:塑料厂返还李鸣500元风险抵押金和被扣除的工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向李鸣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2.王江于2000年8月与河川印刷机械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1000元。2001年3月,王江因聚众斗殴而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1年。在劳教期间,厂方按每月380元支付王江生活费。从2001年11月1日起,机械厂决定解除与王江的劳动合同,随即停发了王江的生活费,并决定应收回已经支付的8个月的生活费,并决定从王江父亲的退休金中逐月扣除。王某不服,委托律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厂方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

  答:(1)厂方解除与王江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而从王江父亲退休金中扣除发给王江的生活费是不正确的。原因是厂方与王江产生了争议,而不应与王江父亲产生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告知王江,对应否解除劳动合同可提起申诉;而对厂方扣除王江父亲退休金的争议应告知王江父亲另行申诉。

  13.杨林是某城镇集体企业的一名职工,家住厂区内。为了家居安全,自行建起一堵围墙。厂方认为私自建围墙不符合城建规定,多次派人做杨某工作,要求杨某自行拆除围墙,杨某不理。厂方为促使杨某拆除围墙,采取停发工资的措施,并多次言明只要杨某自行拆除围墙后,将补发其全部被停发的工资。为此,杨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发还停发的工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此案因私建住宅墙而引发的工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受案范围,建议争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该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该企业和杨林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

  答:(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杨林的申诉不正确。杨林提出的是被扣除工资而与企业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以私建围墙争议为由拒绝受理该案。

  (2)在仲裁裁决企业应返还杨林被扣除的工资外,如围墙争议没有解决,可以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2000年6月10日,周某等4人分别与新北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4人在签订合同时,职务分别是四个业务部门的部门经理,每月工资3000元。2001年8月,该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将原有的4个部门合并为一个综合性业务部,周某等4人由部门经理降为业务主管,每月工资均降至2000元。周某等4人认为公司的决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总经理则认为这是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周某等4人应当服从安排,否则,公司将解除与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周某等4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遭公司拒绝。周某等4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

  (1)本案属于哪类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周某等4人的请求?为什么?

  答:(1)本案属于因变更劳动合同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周某等4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5.1999年10月,湖东软件开发公司与王成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选派王成去英国学习相关技术,期限一年,共花费人民币12万元。在选派之前,公司与王成约定,王成与公司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为公司服务3年,提前解约王成应返还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001年5月,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请王成,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王成离去后,由于其他人员尚未掌握关键技术,已开发产品的售后服务无法跟上,产品造成积压,正在进行的新产品开发也已停顿。直接损失200万元。合资企业因王成的加盟,利用其技术,开发出与湖东软件公司类似产品,利润大增。湖东软件公司为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试分析:

  (1)该公司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答:(1)湖东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本案中软件公司与王成约定的培训服务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是整个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王成在劳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即与合资企业签订了合同,并以其掌握的技术服务于该企业,与软件公司形成了同业竞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资企业明知王成与软件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仍与王签订合同,对软件公司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2)仲裁裁决应由王成赔偿软件公司的培训费用,由合资企业赔偿软件公司因同业竞争造成的直接损失,王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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