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出境快件
(一)进出境快件概述
1.含义: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营运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进出境快件人营运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2.进出境快件的分类
进出境快件分为文件类、个人物品类和货物类三种。
(1)文件类快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免税并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单据及资料。
(2)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3)货物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文件类、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外的进出境快件。
(二)进出境快件的申报
1.进出境快件的营运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采用纸质文件方式或是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2.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应当向海关申报。
3.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如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
4.进出境快件的分类报关:
(1)文件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2)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报关单”、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件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3)进境的货物类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不同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相关的报关单证。
(4)出境的货物类快件报关时,运营人应当按不同情形分别向海关提交相关报单证。
(三)进出境快件的查验
l.海关查验进出境快件时,运营人应派员到场,并负责进出境快件的搬移、开拆、封装货物。
2.海关对进出境快件中的个人物品实施开拆查验时,运营人应通知进境快件的收件人或出境快件的发件人到场,收件人或发件人不能到场的,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其委托书,代理收、发件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三、租赁货物
(一)概述
1.含义:即由资产所有者(出租人)按契约规定,将租赁物件租给使用者(承租人),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并享有对租赁物件使用权的一种经济行为。跨越国(地区)境的租赁就是国际租赁。而以国际租赁方式进出境的货物,即为租赁进出口货物。
2.类型和特性:国际租赁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金融租赁,带有融资性质;—种是经营租赁,带有服务性质。因此租赁进口货物包含金融租赁进口货物和经营租赁进口货物两类。金融租赁进口货物一般是不复运出境的,租赁期满,以很低的名义价格转让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分期支付租金,租金的总额一般都大于货价:经营租赁进口的货物一般是暂时性质的,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一般都小于货价。
(二)租赁货物的报关程序
根据《关疤趵返墓娑ǎ饬藿诨跷锏哪伤耙逦袢硕宰饬藿诨跷镉Φ卑凑蘸9厣蟛槿范ǖ淖饨?或货价)作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款。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由于租金大于货价,纳税义务人会选择一次性按货价缴纳税款或者选择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不可能选择按租金的总额缴纳税款。这样,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单证,按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向海关申报,按海关审查确定的货物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海关现场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和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提供应当提供的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2.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由于租金小于货价,货物在租赁期满应当返还出境,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不会选择按货物的实际价格缴纳税款。因此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只有一种: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租赁货物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租赁合同,按照第一期应当支付的租金或者租金总额和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分别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提供应当提供的进口许可证和其他报关单证,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海关按照货物的实际价格统计。
海关现场放行后,对货物继续进行监管。
分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内(含第15日)按支付租金额向海关申报,提供报关单证,并缴纳相应的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直到最后一期租金支付。
经营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纳税义务人应当申请办结海关手续,将租赁进
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办理留购、续租的申报纳税手续。
四、无代价抵偿货物
(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定义
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征税或免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有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规格不符,而由进出口货物的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二)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海关监管的基本特征
1.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2.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再进行监管。
(三)报关程序
无代价抵偿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子是短少抵偿,一种是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抵偿。这两种抵偿货物在报关程序上有所区别。
1.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1)退运进出境,办理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退运进出境的报关手续。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进出境时不征收进出口关税和代征税。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但原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愿意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海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向收货人提供依据,凭以申报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
(3 )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
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申报出口或进口,并缴纳出口关税或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
2.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期限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应当提供的单证
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时,除应当填制报关单和提供“基本单证”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特殊单证”:
(1)进口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出口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已经办理
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
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
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五、进出境修理货物
(一)含义
进境(出境)修理货物是指运进(运出)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出境(进境)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及为维修这些货物需要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进境修理包括原出口货物运进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进境修理。出境修理包括原进口货物运出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出境修理。
原进口货物出境修理包括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内运出境修理和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外运出境修理。
(二)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海关监管特征
1.进境维修货物免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但要向海关提供担保,并接受海关后续监管。对于一些进境维修的货物,也可以申请按照保税货物办理进境手续。
2.出境修理货物进境时,在保修期内并由境外免费维修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在保修期外的或者在保修期内境外维修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境外修理费和材料费审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3.进出境修理货物免交验许可证件。
(三)报关程序
1.进出境修理货物
货物进境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及申报进口需要的所有单证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供进口税款担保。
货物进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境内维修期间受海关监管。
修理货物复出境申报时应当提供原修理货物进口申报时的报关单(留存联或复印件)。
修理货物复出境后应当申请销案,正常销案的,海关应当退还保证金或撤销担保。未复出境部分货物应当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2.出境修理货物
发货人在货物出境时,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以及申报出口需要的所有单证,办理出境申报手续。
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货物复运进境时应当向海关申报在境外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和材料费,由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六、出料加工货物
(一)含义
出料加工货物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历企业)运到境外进行技术加工后复运进境的暂准出境货物。出料加工的目的是为了借助国外先进的加工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出料加工原则上不能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对完全改变原出口货物物理形态的出境加工,属于一般出口。
(二)报关程序
1.境外加工的期限
出料加工货物自运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复运进境;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书面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方可延期,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备案登记
开展出料加工的经营企业,应到主管海关办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备案申请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受理登记备案的,应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3.进出境申报
(1)出境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出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出口,属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免交许可证件;属应征出口税的,应提供担保。
为有效监管,海关可以对出料加工出口货物附加标志、标记或留取货样。
(2)进境申报
出料加工货物复运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登记手册、进口报关单、货运单据及其他海关需要的单证申报进口,海关对出料加工复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材料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税。
4.核销
出料加工货物全部复运进境后,经营人应当向海关报核,海关进行核销,提供担保的,应当退还保证金或者撤销担保。
出料加工货物未按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将货物出境时收取的税款担保金转为税款,货物进境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七、溢卸和误卸货物、放弃货物、超期未报关货物
(一)溢卸和误卸货物
1.溢卸、误卸货物的含义:
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
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2.报关程序
(1)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征税放行货物。
(2)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非同一运输工具或同一运输工具非同一航次之间抵补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上述两种情况都应填报进口货物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3)误卸货物,如属于应运往国外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退运境外时,经海关核实后可退运至境外;如属于运往国内其他口岸的,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4)原收货人不接受溢卸货物、误卸货物,或不办理溢卸货物、误卸货物的退运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5)经海关审定确实的溢卸货物和误卸货物,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6)溢卸货物、误卸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放弃货物
1.放弃货物的含义
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2.放弃进口货物的范围
(1)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进口货物;
(2)保税货物;
(3)在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境货物;
(5)其他没有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3.放弃进口货物变卖价款的处理
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支付。变卖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
(三)超期未报关货物
1.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的含义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的范围
(1)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误卸进境货物;
(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
(5)超过规定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3.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的处理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依据《海关法》规定提取变卖处理。
八、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
(一)退运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造成退运的货物,或因错发、错运、溢装、漏卸造成退运的货物。
退运货分一般退运货物、加工贸易退运货物、直接退运货物三类。
1.一般退运货
一般退运货物是指已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的退运货物,但加工贸易退运货物除外。一般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按退运进口和退运出口的不同规定程序向海关申报。
2.加工贸易退运货物
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未核销,则按加工贸易退运货物报关。
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已核销,则按进出境修理货物报关。
3.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其报关程序为:
(1)申请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
(2)直接退运一般先申报出口,再申报进口;
(3)出口报关单,在相关栏目内填报进口报关单编号;进口报关单,在相关栏目内填报出口报关单编号,并应分别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属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以不填写报关单。
收货人申请直接退运的海关核准属于海关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
(二)退关货物
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它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行为。
其报关程序为:
(1)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4)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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