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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复习辅导(5)(3)

2008-11-19 

  (三)集装箱箱体

  1.含义:这里的集装箱箱体、是指作为运输设备而非货物的暂时进出境集装箱箱体。

  2.暂准进出境集装箱箱体的报关

  暂时进出境的集装箱箱体报关有两种情况:

  (1)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人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海关准予登记并符合规定的集装箱箱体,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出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出境时也不受规定的期限限制。

  (2)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对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准进境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

  (四)暂时进出口货物

  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

  《关税条例》规定可以暂不缴纳税款的九项暂准进出境货物除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按各自的监管方式由海关进行监管外,其余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进行监管,因此均属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2.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期限

  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自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3.进出境申报

  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出境要经过海关的核准。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出境核准属于海关行政许可范围,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

  (1)暂时进口货物进境申报

  暂时进口货物进境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允许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境的批准文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及货运单据等,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境申报手续。

  暂时进口货物不必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件,但对国家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或者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实施管制措施的,仍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件。

  暂时进口货物在进境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免予缴纳进口税,但必须向海关提供担保。

  (2)暂时出口货物出境申报

  暂时出口货物出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允许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出境的批准文件、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和商业单据等,向海关办理暂时出境申报手续。

  暂时出口货物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商品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制的商品按正常出口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外,不需交验许可证件。

  4.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留存由海关签章的复运进出境的报关单,准备报核。

  (2)转为正式进口

  暂时进口货物因特殊情况,改变特定的暂时进口目的转为正式进口,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办理货物正式进口的报关纳税手续。

  (3)放弃

  暂时进口货物在境内完成暂时进口的特定目的后,如货物所有人不准备将货物复运出境的,可以向海关声明将货物放弃,海关按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处理。

  (4)核销结关

  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转为正式进口,或者放弃后,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境,或者转为正式出口后,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交经海关签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处理放弃货物的有关单据以及其他有关单证,申请报核。海关经审核,情况正常的,退还保证金或办理其他担保销案手续,予以结关。

      第七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1.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换装运输工具,通过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过境货物的范围

  (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

  (2)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外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的货物。

  下列货物禁止过境:

  (1)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

  (2)各种武器、弹药、爆炸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

  (3)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

  (4)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管措施

  (1)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因此过境货物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过境货物的通关手续。

  (2)对过境货物经营人的要求

  ①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②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如果海关认为有泌要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

  ③运输部门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3)对过境货物监管的其他规定

  ①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的过境运输,应经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②有伪报货名和国别,藉以运输我国禁止过境货物的,以及其他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情事的,海关可依法将货物扣留处理;

  ③海关可以对过境货物实施查验。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封装货物;

  ④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除外),经营人应当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4.过境货物报关程序

  (1)过境货物的进出境报关

  ①过境货物的进境报关

  过境货物进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相关单证,办理过境手续。

  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运单一并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

  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上述单证及时地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②过境货物的出境报关

  过境货物出境时,过境货物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其他单证。

  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和货物后,由海关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2)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

  过境货物的过境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过境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仍未过境的,海关按规定依法提取变卖,变卖后的货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3)过境货物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①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③海关可根据情况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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