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暂准进出境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概述
(一)含义
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暂时出境,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使用中正常的损耗外按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二)范围
1.分类:按照《关税条例》规定,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出境,在进境或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另一类则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征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2.范围:前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是: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上述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暂时进出的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了暂时进出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后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上述九项货物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三)特征
1.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 (仅限上述范围的九项,下同)
2.除另有规定外,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
4.按规定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
二、报关程序
按照我国海关的监管方式,上述九项暂准进出境货物可以归纳为以下4种监管方式的报关程序: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不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展览品;集装箱箱体;暂时进出口货物。
(一)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1.ATA单证册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使用《ATA单证册》的范围仅限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
2.ATA单证册制度
(1)ATA单证册的含义。《暂准进口单证册》,简称《ATA单证册》,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2)ATA单证册的格式。一份ATA单证册一般由8页ATA单证组成:一页绿色封面单证、一页黄色出口单证、一页白色进口单证、一页白色复出口单证、两页蓝色过境单证、一页黄色复进口单证、一页绿色封底。
(3)ATA单证册的使用
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一般是国际商会国际局和各国海关批准的各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来源考试大网。
①正常使用
使用ATA单证册,首先要向出证协会提出申请,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并按出证协会的规定提供担保出证协会审核后签发ATA单证册。持证人凭ATA单证册将货物在出境国(地区)暂时出境,又暂时进境到进境国(地区),进境国(地区)海关经查验签章放行。货物完成暂时进境的特定使用后,从进境国(地区)复运出境,又复运进境到原出境国(地区)。持证人将使用过的、经各海关签注的ATA单证册交还给原出证协会。ATA单证册的整个使用过程到此结束。
②未正常使用
未正常使用一般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未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产生了暂时进境国(地区)海关对货物征税的问题;二是ATA单证册持证人未遵守暂时进境国(地区)海关的有关规定,产生了暂时进境国(地区)海关对持证人罚款的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暂时进境国(地区)海关可以向本国担保协会提出索赔;暂时进境国(地区)担保协会垫付税款、罚款等款项后,可以向暂时出境国(地区)担保协会进行追偿;暂时出境国(地区)担保协会垫付款项后,可以向持证人追偿,持证人偿付款项后,ATA单证册的整个使用过程到此结束。如果持证人拒绝偿付款项,则担保协会或出证协会要求持证人的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如果后者也拒付,则采取法/律行动。
3.适用我国暂准进出境货物的ATA单证册的有效期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缔约方的出证协会不应签发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超过1的ATA单证册。因此,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最长是1年。但我国海关只接受展览品及相关货物使用ATA单证册申报进出口,因此,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进出境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如有特殊情况超过1年的,需经海关总署批准。
4.适用ATA单证册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申报
(1)进境申报
进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境展览品时,先在海关核准的出证协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以及其他商会,将ATA单证册上的内容预录入海关与商会联网的ATA单证册电子核销系统,然后向展览会主管海关提交纸质ATA单证册、提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白色进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白色进口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2)出境申报
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出境展览品时,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纸质ATA单证册、装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绿色封面单证和黄色出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黄色出口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出境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3)过境申报
过境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将货物通过我国转运至第三国参加展览会的,不必填制过境货物报关单。海关在两份蓝色过境单证上分别签注后,留存蓝色过境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运输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4)担保和许可证件
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境展览品,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另外再提供担保。但如果进出境展览品及相关货物受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限制的,展览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5 )ATA单证册印刷文字与申报文字
ATA单证册必须使用英语或法语,如果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第三种语言印刷。我国海关接受中文或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的申报。用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海关可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用其他文字填写的ATA单证册,则必须提供忠实于原文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5)使用ATA单证册报关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的结关
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进境展览品、出境展览品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海关在白色复出口单证和黄色复进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退还其存根联和ATA单证册其他各联给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
持证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将展览品复运进出境的,我国海关向担保协会即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
(二)不使用ATA单证册的展览品
1.进出境展览品的范围
(1)进境展览品
进境展览品包含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年需用的物品、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2)出境展览品
包含国内单位赴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境外博览会、展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公用物品。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品、展卖品,可以按“展览品”报关出境,不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办理一般出口手续,交验出口许可证件,缴纳出口关税。
2.展览品的暂准进出境期限
进口展览品的暂准进境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览品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果需要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出口展览品的暂准出境期限为自展览品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如果需要延长复运进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3.展览品的进出境申报
(1)进境申报
展览品进境之前,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当将举办展览会的批准文件连同展览品清单一起送展出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展览品进境申报手续可以在展出地海关办理。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可以申请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将展览品在海关监管下从进境口岸转运至展览会举办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展览品清单、提货单、发票、装箱单等。展览品中涉及检验检疫等管制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
海关一般在展览会举办地对展览品开箱查验。
(2)出境申报
展览品出境申报手续应当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在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外展览会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关单、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等单证。
展览品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属于核用品、“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商品的,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
海关对展览品开箱查验,核对展览品清单。查验完毕,海关留存一份清单,另份一封入“关封”交还给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展览品复运进境申报手续。
4.进出境展览品的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
进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出境,出境展览品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境后,海关分别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展览品未能按规定期限复运进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出国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在延长期内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
(2)转为正式进出口
进境展览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出口展览品在境外参加展览会后被销售的,由海关核对展览品清单后要求企业补办有关正式出口手续。
(3)展览品放弃或赠送
展览会结束后,进口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由海关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有单位接受放弃展览品的,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展览品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赠送的,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或经贸往来赠送品的规定办理。
(4)展览品毁坏、丢失、被窃
展览品因毁坏、丢失、被窃等原因,而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告。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品,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进口税。
展览品因不可抗力遭受损毁或灭失的,海关根据受损情况,减征或免征进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