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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报关员资格考试复习辅导(5)(1)

2008-11-19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及其报关程序

  一、概述

  (一)含义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上述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是指由国家行政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的特别限定的区域、专门规定的企业和专门规定的用途。

  (二)特征

  特定减免税货物有以下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2.除另有规定外,进口申报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3.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船舶、飞机是8年;机动车辆是6年;其他货物是5年。上述海关监管期限到期时,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申请解除对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

  (三)监管和报关要点

  1.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以豁免进口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以豁免。

  2.特定减免税进口设备可以在两个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之间结转。结转手续应当分别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

  3.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当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但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则仍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二、报关程序

  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程序适用于前期报关阶段、进出境报关阶段和后续报关阶段。前期报关阶段主要是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进出境报关阶段主要是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后续报关阶段主要是办理申请海关解除监管手续。

  (一)减免税申请

  1.特定地区

  (1)备案登记

  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时,保税区企业应当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并将有关企业情况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出口加工区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并将有关企业情况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给保税区企业签发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给出口加工区企业批准建立企业设备电子账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保税区企业和出口加工区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保税区企业,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人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出口加工区企业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发票、装箱单等,海关核准后在企业设备电账册中进行登记,不核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企业

  (1)备案登记

  特定企业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向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等,海关审核后准予备案的,即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企业凭以办理货物减免税申请手续。

  (2)“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

  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口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等货物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征免税登记手册“,发票、装箱单等,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入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3.特定用途

  (1)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申请

  项目经批准以后,减免税货物进口企业应当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签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项目主管直属海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交申请企业。

  (2)科教用品减免税进口申请

  科教单位办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申请时,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海关审核批准的,签发“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科教单位在进口特定减免税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合同等单证,并将申请进口货物的有关数据输人海关计算机系统。海关核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3)残疾人专用品减免税申请

  残疾人在进口特定减免税专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海产审核批准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提交民政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海关凭以审核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使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应当在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的6个月内进口经批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实行一份证明只能验放一批货物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两个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进口的,持证人应当事先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二)进出口报关

  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程序,可参见本章第二节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中的有关内容。但是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的有些具体手续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有所不同:

  1.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除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以外,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海关在审单时从计算机查阅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核对纸质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应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对某些企业进口的某些特定减免税货物,可以免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编号。

  (三)申请解除监管

  1.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监管期满,原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解除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主管海关经审核批准,签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至此,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办结了全部海关手续。

  2.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

  特定减免税货物,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海关按照使用时间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征税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书,企业即可将原减免税货物在国内销售、转让。

  企业如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企业要求将特定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的,应当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企业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海关处理放弃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以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中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破产清算、变卖、拍卖处理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主管海关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如该货物已经改变其进口时状态,经海关实际查验并做查验记录后,也可照此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只有在解除监管后,有关货物才可以进入破产清算、变卖、拍卖程序。

  4.监管期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

  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进口货物未满海关监管年限,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按规定照章征税。其中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需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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