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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会考试辅导《财管》内部讲义

2008-10-05 
第 二 章 财务报表分析    本章属于重点章,主要讨论基本财务比率和财务分析体系。2007年教材 ...

章 财务报表分析

   本章属于重点章,主要讨论基本财务比率和财务分析体系。2007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做了较大修改,增加了改进的财务分析体系,补充修改了基本财务比率的有关指标,删除了上市公司财务比率和现金流量分析的大部分内容。2008年没有变化,本章除客观题外,出计算分析题或综合题可能性较大。

  【主要考点】

  1.财务分析的基本方法(重点是因素分析法)

  2.基本财务比率的计算与分析

  3.传统财务分析体系

  4.改进的财务分析体系

  第一节?财务报表分析的概述

  一、财务分析的基本方法

  财务报表分析的目的,通过将财务报表数据转换成有用的信息,帮助报表使用人改善决策。与其他分析相比,财务分析更强调分析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并强调运用财务数据发现公司的问题。

  财务报表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

  (一)比较分析法:是对两个或几个有关的可比数据进行对比,揭示差异和矛盾(即和谁比?比什么?)

  按比较内容分:

  (1)比较会计要素总量

  (2)比较结构百分比

  (3)比较财务比率

  按比较对象分:

  (1)本企业历史水平(趋势分析)

  (2)同类企业水平(横向比较)

  (3)计划预算(预算差异分析)

  (二)因素分析法:是依据财务指标与其驱动因素的关系,从数量上确定各因素对指标影响程度的一种方法。(即影响因素主要有哪些?影响程度多大?)

  比较分析法的功能主要是“发现差距”;差距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则要通过因素分析法来解决。

  (1)连环替代法 

  权益净利率=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

  n a b c

  上年: n0=a0×b0×c0

  第一次替代:n2=a1×b0×c0

  第二次替代: n3=a1×b1×c0

  本年: n1=a1×b1×c1 

  a因素变动的影响:n2-n0

  b因素变动的影响:n3-n2

  c因素变动的影响:n1-n3

  【注意】如果将各因素替代的顺序改变,则各个因素的影响程度也就不同。在考试中一般会给出各因素的顺序。

  (2)差额分析法

  a因素变动的影响=(a1-a0)×b0×c0

  b因素变动的影响=a1×(b1-b0)×c0

  c因素变动的影响=a1×b1×(c0-c0)

  【提示】差额分析法公式的记忆:计算某一个因素的影响时,必须把公式中的该因素替换为本年(实际)与上年(计划)之差。在括号前的因素为本年(实际)值,在括号后的因素为上年(计划)值。

  第二节?基本的财务比率分析

  学习基本财务比率时,需要注意:

  (1)首先从总体上把握其基本框架;

  (2)比率指标一般有分子分母两项。作为一个科学的财务指标,分子分母的时间特征必须保持一致。这是一般的要求,但也可能为了简化,而不保持一致。这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在指标的应用上需要注意灵活性,根据题目的要求来决定比率指标的计算公式。
比如: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分子分母时间特征一致;

  现金流量比率=经营现金流量/流动负债,分子分母时间特征不一致,分母“流动负债”通常使用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负债”的年初与年末的平均数。但为了简便,也可以使用期末数。注意根据题目要求或条件灵活变通。

  (3)对于任何一个指标的分析不要绝对化。比如,流动比率是反映短期偿债能力,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大,表示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但不能绝对认为,流动比率越大越好。每一个指标往往只能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为了增强短期偿债能力,企业可以大量持有流动资产,但其结果是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因此,对于财务比率要注意从多个视角去观察和分析,不能绝对化。

  (4)指标共性特征

  ①母子率。比如资产负债率,资产为分母,负债为分子。

  ②子比率。比如流动比率,分子是流动资产;速动比率,分子是速动资产。

  ③基本指标中涉及的“现金流量”,是指经营现金流量。

  ④涉及的“利润率”指标,分子是净利润。

 二、短期偿债能力比率的计算与分析(5个)

  (一)营运资本

  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长期资本-非流动资产

  


   分析时需注意的问题:

  (1)营运资本为正数,表明长期资本的数额大于非流动资产,超出部分被用于流动资产,营运资本的数额越大,财务状况越稳定。如果营运资本为负数,表明财务状况不稳定。

  (2)营运资本是绝对数,不便于不同企业之间比较。把这个指标变成相对数形式,就是流动比率。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0日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六年八月九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参加或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考场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七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九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应考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下同)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有第九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三条 试卷评阅期间,经中注协聘请的专家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违规试卷: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考场的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对有违规试卷的应考人员,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四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或者免试资格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五条 伪造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由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和10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已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予以撤销。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当场作出终止应考人员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见附件1)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并在其答题卡和答题卷页首空白处签注“违规”字样。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考人员。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应考人员违规的证据。其中对违规行为使用的物品进行暂扣的,应当填写清单,并在7日内退还应考人员。

  第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连同应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卷及有关证据按照有关规定一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注协。

  第十九条 省级注协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记录的情况及相关证据,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省级注协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中注协备案。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试卷评阅期间发现有异常试卷的,应当填写《异常试卷报告单》(见附件2),并按照工作程序核实后,提交中注协。

  中注协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专家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在对应考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考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应考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

  作出3年、5年、10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应考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考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二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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