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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阶段:答疑板经典答疑

2008-10-05 
  1.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区别?   【解答】分公司和子公司由于出资不同各自的法律地位也不同 ...

  1.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区别?

  【解答】分公司和子公司由于出资不同各自的法律地位也不同,因此识别清楚对起诉非常重要,否则将诉讼主体搞错,将使诉讼在程序上败诉。为正确识别请掌握以下几点:

  (1)分公司的特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地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按此规定,分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①是公司的分支机构;

  ②具有营业资格;

  ③不具有法人资格。

  (2)子公司的特点:

  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而由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股份控制的经济关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的特点是:

  ①子公司的一定数额股份被某公司持有并加以控制。

  ②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认清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相同点和不同点才有利于识别。

  相同点:都具有经营资格,有自己的办公场所;

  不同点:

  ①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成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②企业名称不同。分公司是将组建分公司的名称放在前面,后面是某某地名加分公司;子公司可以自行起名称,不需要加母公司的名称

  ③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工商登记中的内容不同,具体体现在出资上。其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 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点评】关于这类基本概念的内容,教材中并没有明确的讲解,需要大家在学习中深入思路与理解,这些基本理论性内容如果学的比较扎实的话,可以更好的帮助您理解法律规定。对于注会经济法教材,第二章物权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和第十三章票据法律制度的内容理论性较强,建议大家在看书时对于理论性的内容要了解,针对考试,重点掌握这些章节中所引述的相应法律规定的原文,在教材中如果看到“根据《xxx法》的规定……”,那么其后面的规定要深入的理解和消化。

  2.请总结各类企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

  【解答】

会议通知时间

会议性质

通知或公告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召开年会或者临时会议应向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进行公告

会议召开日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

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会议

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或委员

  【点评】类似这样的总结还有很多,建议考生自己多总结和概括,例如:公司法中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会议召开条件、各类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等,都可以自己通过看书学习来总结的。

  3.如何理解《破产法》中涉及的撤销权?

  【解答】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破产法》设置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

  无偿转让财产是指债务人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这里需要注意,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管理人均有权撤销该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或者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与他人进行交易,由于这两种情况均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有权撤销该行为。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本来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主债务又设定财产担保,这种通过担保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前1年内,对于本来没有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债务的到期与否,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来确定,如果债务尚未到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就已经履行了债务,即可以认定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如果债务清偿时间虽有提前,但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到期,则应视为未提前清偿,因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有权对已到期的债务自由清偿。

  例如:假设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的破产案件,2008年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可以算出破产案件受理前1年是2007年9月10日,也就是从2007年9月10日~2008年9月10日这个期间内,破产企业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是无效的。

  (5)放弃债权

  放弃债权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债权,予以放弃。债务人放弃债权,等于是放弃了财产或者财产利益,所以性质上与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方式损害债权相同,这种情况下,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管理人均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题型题量分析

《经济法》的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综合题四个题型。其中,单选题(18-20分)、多选题(18-20分)和判断题(12分)属于客观题(合计50分),采用计算机阅卷,要求考生必须用2b铅笔将答案填在“答题卡”中,在“试题卷”中填写答案无效。综合题(4题50分)属于主观题,要求考生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在“答题卷”中的“指定位置”答题,用铅笔答题无效。

2008年的考试题型将保持不变,综合题应当还是4个题目,客观题的题量是否进行小幅调整是命题老师的事情,对考生的复习没有影响。

《经济法》题型题量分析

年份 单选题 多选题 判断题 综合题 2001年 16题16分 18题18分 18题18分 4题48分 2002年 18题18分 18题18分 16题16分 4题48分 2003年 18题18分 18题18分 16题16分 4题48分 2004年 18题18分 18题18分 16题16分 4题48分 2005年 18题18分 20题20分 12题12分 4题50分 2006年 20题20分 18题18分 12题12分 4题50分 2007年 18题18分 20题20分 12题12分 4题50分

1、单选题:不简单

2007年的单选题为18个题目,每小题1分。2007年单选题的难度略低于2006年,大多数考生可以拿到12-15分的分数。在18个单选题中:(1)有9个小题(第2、4、5、10、11、13、14、15、18小题)是根据某“一个”法律条文“直接”命题的,在教材中可以直接找到答案;(2)有4个小题(第1、9、16、17小题)是以小案例的形式考到某一个法律条文,在教材中找到该考点后需要适当的活学活用;(3)有5个小题(第3、6、7、8、12小题)则是根据教材中散落的3-4个考点综合而成。

单选题要求考生不仅要死记一些重要的法律条文,而且要准确理解,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具体分析。以2003年单选题第12题为例,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的外汇收入。该法律条文的含义是:如果净资产的50%为a,上年外汇收入为b,则企业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a、b中的较小值。在复习过程中,只有对该法律条文理解到这个层次,才算真正掌握了该考点,才算有效的防守。

单选题在四个题型中属于最简单的一个题型,能否在单选题中拿到尽可能高的分数是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的基础。

2、多选题:难

2007年的多选题为20个题目,每小题1分。2007年多选题的难度明显高于2006年,大多数考生的得分可能在10分以下。在20个多选题中:(1)有10个小题(第2、3、5、6、7、9、12、13、14、16小题)是根据教材的某一个自然段直接命题的,难度相对不大;(2)有6个小题(第10、11、17、18、19、20小题)是以小案例的形式命题,考生需要活学活用;(3)有3个小题(第1、4、8小题)则是根据教材中散落的n个考点综合而成,难度较大;(4)有1个小题(第15小题)在教材中找不到直接的答案,需要考生的知识拓展能力。考生失分比较多的题目可能集中在第1、7、10、11、12、15、18小题。

在复习多选题时,应注意对教材中前后出现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掌握它们的区别和联系。只有防守到位,才不怕别人进攻,否则只能落入命题者的“陷阱”。以2005年多选题第7小题为例,本题考点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会议制度。(1)选项a:涉及董事会的性质,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2)选项b:涉及董事会的召开频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3)选项c:涉及董事会的召开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会议,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应由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4)选项d:涉及董事会的特别决议,“资产抵押事项”只是属于“合作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不属于“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从命题者“进攻”的角度来看,四个选项都具有足够的进攻力;从考生“防守”的角度来看,稍有不慎,1分变成0分。

3、判断题:踩地雷的游戏

2007年的判断题共12个题目,每小题1分。判断题的评分标准:判断正确的得1分,判断错误的倒扣1分,不答既不得分也不扣分(即使12个题目全部判断错误,扣分最多扣至本题型0分为止,不会殃及其他题型的分数,考生不会因为判断题而破产)。在考试时,由于单选题、多选题没有惩罚性条款,绝对不能束手就擒(不答不代表自己诚实);但判断题最好坚持“谨慎原则”,的确有鲁莽的考生判断题得了0分。

4、综合题:不知如何下手

2007年的综合题共4个题目,分值为50分,每个题目的分值不尽相同。2007年的综合题表面上波澜不惊,《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和《破产法》都在考生的防守范围之内,半数以上的考点对考生而言都“轻车熟路”。在4个综合题中,难度最大的是第3题,主要考点包括买卖合同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风险的转移、合同解除、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留置权。考生要在短时间内把当事人的关系厘清,结合具体问题灵活运用这些考点对初学者而言肯定是一个挑战。

在cpa《经济法》的考试中,如果有一个综合题彻底不会尚可“苦心经营”,如果有两个综合题彻底不会只能“举手投降”。但是,考生应清楚的是,对任何一个综合题,考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看懂看透,也不可能完全看不懂(除非没好好复习)。考生应学会在“遭遇战”中苦心经营,力拼每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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