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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教师资格教育学考试--名词解释(1)

2013-05-07 
天津教师资格考试教育学名词解释(总结版)

  教育:广义的教育泛指一切有目的地增进人的知识和技能、发展人的智力和体力、影响人的思想和品德的社会活动。狭义的教育是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社会(或阶段)的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身心施加影响,促使他们朝着所期望的方向发展的活动。
  教育学:是以教育现象、教育问题为研究对象,不断探索并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教育现象:教育活动外在的、表面的特征,包括教育社会现象和教育认识现象。
  教育问题:是人们从大量教育现象中提出来作为认识和研究对象的课题。
  教育规律:是教育内部诸因素之间、教育与教育之外的其他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
  教育的社会制约性:是指教育的产生与发展要受社会各要素的影响,表现为社会是教育发展的基础、根据、动因、尺度和归宿。
  经济:是指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包括物质资料的直接生产过程以及由它决定的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
  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
  文化: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是指人们创造精神财富的活动及其成果,即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典章制度、政治和社会组织、风俗习惯、学术思想、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等。
  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自身的规律的事实、原理、方法和观念的知识体系以及创建这个知识体系的社会活动。
  技术:是根据生产实践或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材料、设备、工艺流程等等。
  人力资本:是人所拥有的诸如知识、技能及其他类似的可以影响从事生产工作的能力。
  教育现代化:就是基于教育传统,积极地吸收国外优秀教育成果,创造现代教育的历史变化过程。
  教育的历史继承性:是指每一时代的教育都与以往教育有着传承与接续的关系。
  人的发展:是指随时间和年龄的递增而发生的个体身心方面的积极变化,包括生理与心理两方面的发展。人的生理发展包括集体的正常发育和体质的增强两发面,人的心理发展包括认知的发展和意向的发展两方面。
  遗传素质:是指人们从父母先代继承下来的解剖生理特点。
  环境:是指人生活于其中,赖以生存并影响人发展的一切外部条件的总和。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的组合方式。
  主观能动性:是指人的主观意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和能动作用。
  教育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总要求。它规定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是培养人的质量规格标准,是对受教育者的一个总的要求。
  教育方针:是国家教育工作的基本政策和指导思想,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要求,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规定的教育工作的总方针。
  学校培养目标:是根据学校的办学宗旨,确定的学校培养的人才的层次规格,学生完成学业后的出路去向等规定。
  学科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变化结果。
  教育制度:广义的教育制度指国民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国民教育目的,从组织系统上建立起来的一切教育设施和有关规章制度。狭义的教育制度指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具体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目的、要求、入学条件、学制年限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所有公民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
  义务教育: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终身教育:是指人们在一生中都应当和需要受到各种教育培养。
  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教育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律、法规、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是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制订的调整教育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的总章程,是国家的的根本大法。
  教育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它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全面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可以说是教育领域的宪法,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
  教育单行法律:是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凡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都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则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师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与教师职务相关的权利和利益,表现为国家对教师能够做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教师依法承担的与其职务相联的责任。
  人身权: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
  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队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认定和许可制度,是由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该具备的特定条件和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程序。
  教师培训:通常指为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进行的继续教育。
  教师考核:是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教师管理的权限,按照法定教师考核的内容、原则、程序和方法,对教师进行考察并作出客观评价的活动。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角色:是指教师依据社会、学生的期望和职责要求,而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或行为的人格体现,反映了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或身份。
  诊断者角色:是指教师应对学生现有的各方面情况、特点、原因等进行了解、分析和判断。
  传授者角色:是指教师应向学生传播思想、道德和知识。
  指导者角色:是指教师要善于引导和帮助学生自主学习、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评价者角色:是指教师应对学生学习、发展的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价。
  管理者角色:是指教师应该对学生在学校的主要学习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研究者角色:是指教师应把教育教学工作中碰到的问题作为研究的课题,运用科学地方法进行研究,以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
  协调员角色:是指教师应在家庭、社会、学校教育系统中发挥协调和主导的作用,使各种教育因素形成合力,有助于学生的健康发展。
  教育观念:是人们对教育各问题的看法,包括学生观、教育观、教学观、教师观、人才观等。
  教育专业能力:是个体在教育工作中体现出来的、制约教育工作效能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具体包括教育能力、教学能力和研究能力三方面。
  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教师职业道德:简称师德,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过程中,用于调整教师与社会、教师与教育事业、教师与学生、教师与教师、教师与学生家长、教师与自身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师德底线:是指教师不能逾越而触犯的师德规则,它是教师职业伦理行为的最低要求。
  师德基准:是指教师必须遵循的师德原则,是师德的第二层次要求。
  师德高标:是师德最高层次的具有先进性的要求。
  教师的专业发展:是教师个体教育教学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具体说,是教师根据专业发展的目标与规划,通过专业发展的活动和途径,提高专业精神、专业知识、专业能力水平、更新教育观念,从一个成长阶段不断进入更高成长阶段的过程。
  职业准备期:是指教师从事教育工作以前的阶段,是接受教育和学习、为做教师进行准备的阶段。
  职业适应期:是教师走上工作岗位,由没有实践体验到初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具备最基本、最起码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其他素质的阶段。
  发展期:是教师在初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后,继续在教育教学实践中锻炼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素质,使之达到熟练的程度的时期。
  创造期:是教师开始由固定的常规的自动化的工作进入到开始探索和创新的时期,是形成自己的独到见解和教学风格的时期。
  自主学习:即自己驱动自己的发展和自己实现的发展,反映的是专业发展的动力特点和方式特点。
  学生观:是对学生的特点、地位等的认识。
  师生关系:是指师生完成一定的教育任务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包括教育关系、德育关系和心理关系。
  教育关系:是在教育过程中由双方的特点、地位、作用所决定的相互关系,是教学相长的关系。
  道德关系:是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应采取的相互尊重、关心、帮助、合作的关系。
  心理关系:是在相互交往过程中在心理上的相互理解、容纳的关系。
  师生互动:是指在教育教学情境下教师个体与学生个体或群体之间在活动中的相互作用和影响。
  课程:广义的课程是指学生在学校获得的全部经验;狭义的课程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规定的学习科目及其进程的总和。
  学科课程:又称分科课程,就是分别从各门学科中选择部分内容,组成各种不同的学科,彼此分立地安排它的顺序、学习时数和期限。
  活动课程:是指一系列的儿童自己组织的活动。
  综合课程:是指打破传统学科课程的知识领域,组合两门以上的学科领域而构成的一门学科。由英国教育家怀特海在1912年提出。
  融合课程:是把有内在联系的学科的内容融合在一起而形成一门新的学科。
  广域课程:是合并数门相邻学科的内容形成的综合课程。
  核心课程:是以问题为核心,将几门学科结合起来的课程。
  隐性课程:一般是指构成学生的非正式学习的各种要素,如师生关系、能力分组、课堂规则与程序、教科书中隐喻的内容、学生的性别差异以及课堂奖励方式等,它们能对学生产生经常而有效的影响。
  必修课程:是所有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
  选修课程:是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兴趣决定是否学习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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