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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及例题解析第十三章(5)

2013-05-07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及例题解析,希望大家在2013年的考试中都能取得一个理想的成绩!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所得—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典型例题3】林某自2010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老国有招待所(企业所得税税率25%),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10年该企业的经营数据如下:招待所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600000元,其中包括15名员工的工资20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20000元,广告支出35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根据以上信息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业务招待费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招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4)计算林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税额。

  『正确答案』

  (1)广告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350000-2100000×15%=35000(元)

  (2)40000×60%=24000,2100000×5‰=10500取其小

  业务招待费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40000-10500=29500(元)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1200000-115500-600000+35000+29500=249000(元)

  应纳税额=249000×25%=62250(元)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00000-115500-1200000-600000-62250-50000+20000-2000×12=68250(元)

  应纳税额=68250×35%-6750=17137.5(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④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200
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


  【典型例题4】歌星刘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40000元,扣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0元。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正确答案』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000×(1-20%)×30%-2000=7600(元)

  ⑤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简化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800)÷4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简化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当级换算系数]×80%

  当级换算系数为84%,76%,68%。

  【典型例题5】中国公民方先生为某公司提供工程设计,取得税后收入54600元。该公司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元。

  A.18600

  B.15400

  C.14300

  D.1276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应纳税所得额=[(54600-7000)÷68%]×80%=56000(元),应纳个税=56000×40%-7000=15400(元)。

  五、稿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1-3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1-30%)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八、财产租赁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期扣除)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5.适用税率: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6.公式:

  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1-20%)

  九、财产转让所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略)

  (三)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自然人转让投资企业股权(份)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以下列举的方法核定。

  1.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①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②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③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④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⑤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上述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①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②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③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④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2.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略)

  3.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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