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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及例题解析第十三章(3)

2013-05-07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及例题解析,希望大家在2013年的考试中都能取得一个理想的成绩!


 (二)费用扣除标准


扣除方法应税项目
定额扣除(1)工资薪金所得(从2011年9月1日由2000调整至3500。)
核算(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定额和定率扣除(1)劳务报酬所得;
(2)稿酬所得;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800元或20%)
无扣除(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偶然所得;
(3)其他所得
注: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税。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典型例题4】下列个人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减除费用的有( )。

  A.其他所得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偶然所得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1)劳务报酬所得;(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定额和定率扣除。

  (三)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仅对工资薪金税目适用)

  (1)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合计4800元。

  (3)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以及通过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全额扣除。

  【典型例题5】2011年8月,李某出版小说一本取得稿酬80000元,从中拿出2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李某8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A.6160元

  B.6272元

  C.8400元

  D.8960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捐赠扣除限额=80000×(1-20%)×30%=19200元,实际发生20000元,应扣除1920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19200〕×20%×(1-30%)=6272(元)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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