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所以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在向我国政府纳税时,允许将境外已纳税款扣除,但本年扣除的最高限不能超过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扣除限额。掌握这些政策时注意几点:
1.扣除限额如何计算。既要分国,又要分项。同一国家、地区内不同项目应纳税额之和为这个国家(地区)的扣除限额。
2.纳税人境外已纳税额指按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应缴实缴税额。
3.如何使用扣除限额在境内补税。
境外实际已缴数<扣除限额时,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税款;
境外实际已缴数>扣除限额时,在中国本年无需补交税款,超出部分也不存在扣除问题。并且超出部分可在以后5年中,该国家(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典型例题】某纳税人在2010纳税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一公司任职,取得工资、薪金收入69600元(平均每月58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版税)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正确答案』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纳税额为:(5800-4800)×10%(税率)-25(速算扣除数)=75(元)
全年应纳税额为:7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000×(1-20%)×20%(税率)=48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减限额为5700元(900+4800)。其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计500元(5700-5200)。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15000×(1-20%)×20%]×(1-30%)=1680(元)
即其抵扣限额为1680元。该纳税义务人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综合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义务人在本纳税年度中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