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专职专业人员应注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不作为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人员数量。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承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取得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单位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有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签字、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三十条 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在承接业务之日起15日内到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然后持备案证明到工程所在地市级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接受有关管理。
省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接受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