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一年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时审阅后,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由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组织申报材料并提出意见,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服务大厅履行有关审批程序。经审批准予资质许可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业务印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在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工程造价专业业务水平等级(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