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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关管理规定(山东)(5)

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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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并提报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材料。

  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受理完整的申报材料后及时提出意见,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换发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单位执业印章。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在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到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条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分立的承继人,向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材料。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时提出意见,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单位执业印章后,换发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单位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备案15日内,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和不少于8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业务水平等级(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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