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以及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委托书;企业营业收入含有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供原资质近几年(申请甲级资质者为3年;申请乙级资质者为1年)的咨询业务工程项目一览表;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本条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第十五条 乙级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的申请,并报送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材料。
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后,及时提出意见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发乙级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乙级暂定期届满的企业,应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申请,逾期不提出换发资质证书申请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达不到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所列资质等级标准的,如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重新提出暂定期一年的申请。暂定期不可超过两年,两年后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应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办理资质许可时,应重点核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变更情况,尤其是注册造价工程师调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仍然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
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同时向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