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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1)

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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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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