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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4)

201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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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 3月15日起施行。《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黔建造通发〔1999〕17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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