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设计的民事责任
1.设计人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设计人主要有下列义务:
(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设计人应当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3)设计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4)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2.设计人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设计人主要有下列违约责任:
(1)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