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总结以下几种:(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的不作为;(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行政相对人应该被授予许可而不能获得,不应该被授予许可的而获得,违法招标、拍卖的行为;(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的收费违法行为;(5)截留、挪用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的行为;(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等。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应分别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从事被授予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活动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总结为如下几种:(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3)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涂改、转让、倒卖、出租和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4)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5)向监督检查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违法犯罪的行为;(6)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应对行政相对人按照违法犯罪的情节分别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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