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许可是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第二章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设定”解决的是该不该设禁、由谁设禁、如何设禁以及设什么禁的问题,而其他章节所规定的就是该不该解禁、由谁解禁和如何解禁的问题,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就是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而行政许可的实施就是对是否可以解除一般禁止依法作出判断的过程,其目的是对符合条件和具备资格的特定对象解禁。这里所说的一般禁止,或者称有限禁止、相对禁止,是指不经过个别批准、认可、核准或者资质确认等便不能从事的活动,是和“绝对禁止”相对应的概念。行政许可领域的“一般禁止”,多是基于行政管理、公益维护以及社会秩序维护或者财政上的理由而暂且设定的禁止。而且,这种“禁”是有严格限制的,即仅限于相对人从事的“特定活动”,对“特定活动”以外的事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不得随意设禁。换言之,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是,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治安和社会建设的需要,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准许其实施这类行为。又如,驾驶机动车,本来是人人都可以从事的活动,但是,为了该领域的管理和安全等,国家设定了一整套驾驶执照管理制度,只有依法取得驾驶执照并履行了相应手续者,才有资格驾驶机动车。正是有了前面的禁止,才会产生随后的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机关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的行为,该行为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而解禁无疑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特权”。所以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它不是对相对人课以义务或者处以惩罚的行为,而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即免除被许可人某种不作为的义务,使其可以行使某种权利或者获得行使某种权利的资格的行政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讲,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剥夺和限制不同,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授益性行政行为。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具备某种书面形式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还应附加相应的辅助性文件。这种明示的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在形式上的特点。
(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许可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合理性,从理论上对行政许可制度进行总体的概括和研究,有必要对行政许可进行种类划分。类型不同,其间规则也有区别。根据不同标准,行政许可会有不同的分类,下面介绍行政许可最常见的几种分类:
1.行政许可的一般分类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分为五类:一般许可(或称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针对不同许可的特点,《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不同的特别程序。
(1)一般许可。一般许可又称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机关不需要特殊条件的许可,只要申请人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有权机关审查核实其符合法定的条件,该申请人就能够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对申请人并无特殊限制,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一般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通常没有数量限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所设定的许可,都可归为一般许可的范畴。对于一般许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特许。特许是指直接为相对人设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特定的权利或者总括性法律关系的行为,又称为设权行为。它是许可机关在特别情况下向申请人发放的含有特别内容的许可,是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者某行政机关的某种权利(力)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特定的权利。特许这类许可的申请条件比一般许可严格,适用范围更窄。特许适用的范围主要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垄断性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特许的主要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对特许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