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说来,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对许可申请做实质性审查,且能够当场决定的,就可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对在申请人的申请经实质性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且没有数量限制的,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在有数量限制的情况下,经审查,认为申请复核法定条件和标准,且在提出申请的顺序或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准予其行政许可。
(2)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说来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以后,对申请人的申请经实质性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在有数量限制的情况下,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条件优先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许可的听证
行政许可的听证包括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种形式。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取得许可的相对人,其活动超出范围的,影响许可机关申请变更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对人活动明显超越许可范围的,亦可主动变更行政许可。这种变更实质上是对原许可证的变更,一般需要行政许可机关审查重新核发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许可证自行失效。如果持证人希望继续从事许可活动,则必须在届满前或届满后一定期限内向许可机关提出延展、变更许可证申请。行政许可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继续持证条件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负责更换许可证或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四、行政许可的费用
(一)行政许可费用的收取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拨付。”从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得出:(1)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收取;(3)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由财政予以拨付。
(二)行政许可费用的管理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五、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涵义及作用
监督检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检查监督,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行政机关通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核查,以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从事行政许可的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非常重要,这对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薄弱,如何把有限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合理配置,让其发挥最大的功效,这是行政机关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资源闲置浪费现象非常严重,我国在高速经济增长的同时,资源的高消耗也是不争的事实。我国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行政机关的办事作风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制定《行政许可法》,并专设一章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是非常必要的。监督检查的作用体现在:
1.可以纠正行政机关办事的不良作风,提高行政效率。
2.可以使我国的资源得以最佳配置,发挥其最大功效。
3.可以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可以有效纠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中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监督检查的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国检查监督的主体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个人和组织等。
2.监督检查的客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国检查监督的客体包括正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正在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正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被授予行政许可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监督检查的内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国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被授予行政许可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的事项活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