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考核程序核发一定证明文书,允许持有人从事某一职业或进行某种活动。这种许可的特点是:第一,许可证是个人某种资格的证明,如律师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注册建筑师证等是持证人资格水平的证明。第二,资格许可的有效期限较稳定,在相对较长时间内能起到资格证明作用,持证人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某权能或采取某种行为则可能导致许可证失效。资格许可的目的是通过制定最低限度标准限制某一行业的行业人员,以避免不合格人员从事该行业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我国,资格许可主要存在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和领域。资格许可与行为许可相比,有以下特征:一是获得资格许可一般要经过专门训练和考核才能取得,并非所有人都能够获得此类许可。二是并非所有取得资格许可的人都有从事某活动的行为自由,如果要从事某一一行为,还必须在获得资格许可的基础上再次申领行为许可证。如获得律师资格的人要从事律师职业,还必须以律师资格为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到律师执照才能够从事律师职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要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还必须以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为条件,经过申请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从国外的情况看,这种资格许可大都由行业工会等社会中介组织负责。我国行政许可法中也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由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实施。
3.权利性许可与附义务许可
根据是否附加义务可以把行政许可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权利性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可以自由放弃行使该项许可所赋予的权利,而他本人并不需要为此承担某些法律责任和后果。如特殊刀具购买证、射击运动枪支购买证、个体户的营业执照、出国护照、驾驶执照、捕捞许可证、律师执照、倾废许可证等,申请人获得以上许可证后,有权随时放弃从事该项许可所允许的活动,行政许可机关不会因此追究其责任。
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指行政许可证的持有人在获得该许可证的同时便承担了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该项活动的义务,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从事该项活动,便会因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获得建设用地许可后的两年内不进行建设,该建设用地将被收回。
行政许可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主要是由许可证持有人取得的权利是附条件的,受到一定限制的权利。由于许可对象在内容上具有特定性、独占性,所以许可证持有人对该许可事项无法与其他申请人共享,必然排斥其他申请人,为此,必须对许可证持有人加以一定限制,如果许可证持有人无视这种限制,他将被剥夺行使这一权利的资格。
4.长期许可、短期许可与临时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长短,还可以把行政许可分为长期许可、短期许可和临时许可。
所谓长期许可是指许可机关赋予申请人许可证的有效期较长的一种许可。根据《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规定,长期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时,若需继续制作电视剧,须重新申请。
行政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和法律赋予其许可证的有效期较短,可称这种许可为短期或临时许可。例如《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规定,临时许可证只限于所申报的剧目使用,对其他戏剧无效。持有临时许可证单位,办理电视剧播出手续后,应及时将许可证交回发证单位。
(四)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的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贯穿于行政许可活动的始终,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原则。
1.许可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许可便民、效率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体现了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这是行政许可立法最大的进步。《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人文关怀。
5.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