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行政机关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这些特定事关重大,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主要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配置等诸如此类的行政许可,由于数量有限,如何开发和配置,让其发挥到最大限度,必须对进入这些特定权利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市场准人的审查。
3.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主要包括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这些行政许可的取得,要经过严格考核,通过考核,还要进行审查后发给特定的资格和资质。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建议。只要包括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对这些许可,需要行政机关确定其主体资格。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法律、法规、规章的设定权包括:
1.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
2.行政法规除有权对法律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情况下设定其他许可。
3.地方性法规除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许可作具体规定外,有权在本辖区内结合地方特色和需要设定许可,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妨碍国家统一的管理权限和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4.规章有权根据需要就法定事项规定许可标准、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其他内容,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任何行政许可。
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立法权,是创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权力。
(三)法规、规章的许可规定权
规定权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结合实施的需要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权力。具体到行政许可规定权,是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制定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具体适用的权力。举例说明,有关网吧的营业许可,由于经济情况、文化水平不同,需求量木同,因此,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对网吧的总体数量作出规定。这是在已有的行政许可基础上作出的操作性的规定。所以,法规、规章的许可规定权不属于立法权,自然不包含在许可设定权范围内。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1.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第四章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程序就是国家为保证行政许可权公正和有效行使而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所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可以说,一部《行政许可法》就是一部集中规范行政许可权行使的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我国依法行政的一个重大举措,它是国家建设法制政府的庄严承诺,所以应该认真研究行政许可法的程序。
1.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许可是授益性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许可的开启不是行政机关主动的,而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后,才进入到行政许可的程序阶段。换句话来说,如果申请人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就不能自动进入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拟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特定活动的请求并期望行政机关做出许可决定的行为。申请程序因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请权而开始,那么行政机关就负有针对该项申请做出答复的义务。申请程序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申请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2)申请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具体应参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许可申请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当法律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时,申请人亦可以直接通过口头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在制作笔录载明相应事项并经申请人签字后也可以。
为了方便申请人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与之相配套的保障制度:(1)行政机关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制度(第二十九条);(2)行政机关公示与解释制度(第三十条);(3)许可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制度(第三十一条);(4)与许可事项无关材料排除制度。《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事项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机关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后,可能会做出(1)及时告知不受理。(2)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3)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4)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后提出申请。(5)直接接受申请。
2.行政许可的审查与决定
当行政机关正式受理许可申请之后,即进入到审查和决定阶段。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对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