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查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
--拥有与其审查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具有压力管道或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审查业绩;
--保守有关企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b.审查机构的申请:
从事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向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提交书面申请;从事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向所在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资料至少应包括:申请文件;所具备基本条件的见证件和说明;机构负责人或联络人、审查人员简历等。
c.授权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到审查机构的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受理申请的审查机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按照规定对审查机构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其资格和审查范围;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其资格和审查范围。
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可以从事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
国家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
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条件,以及申请、审查、批准和备案程序,监督与管理等事项,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等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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