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设计安全监察
压力管道设计环节的安全监察,按照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对压力管道设计实施设计资格许可制度。对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分级进行监督管理。由国家级和省级两级管理,主要采取由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授权有关审查机构对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批准发证的办法实施管理。具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在设计图纸上加盖经备案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压力管道设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实施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许可的范围
a.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b.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规定;
c.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d.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e.上述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和级别的划分: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划分为GA类、GB类、GC类。
GA类为长输管道;级别划分为:GA1级和GA2级。
a.GA1级包括: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