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企业适用的产品标准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可按如下步骤进行:在产品的研制试验和设计试制阶段,应拟定产品标准方案(草案),并按此方案试制。拟定产品标准方案(草案)时,可对同类产品标准进行检索,收集相关信息,尽量参照国际或国外先进的相关标准。新产品在小批试制后,产品标准(草案)是新产品定型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产品通过鉴定后,应进一步修改完善产品标准并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量投产后,产品标准则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应定期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产品标准复审后,企业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复审中如有修订,应重新备案。
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某类产品的通用技术条件标准,是对某类产品所具有的共同性要求的一般规定,是同类产品中各种具体产品必须达到的要求。但是,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不一定能够满足不同场合的具体要求,企业需要根据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和具体情况制定一些补充性的技术要求或具体产品标准。
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是产品标准的核心内容。
(1)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
①充分体现产品的使用要求与产品的基本特性,同时考虑健康。安全、生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
②根据实际需要从环境适应性、使用性能、理化性能、稳定性、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耗能指标、外观和感官要求、材料要求、工艺要求和其他要求等方面规定标准的性能要求。
③尽可能定量表示,一般需规定其标称值(或额定值)
(2)选择产品标准的三条原则
①目的性原则。产品的大部分特性由产品的设计和工艺作出了规定,标准规定的产品特性(即技术内容)仅是产品特性的一部分。因此,必须根据制定标准的目的,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必需的技术内容在标准中加以规定。
②性能特性原则。为了实现所制定标准的目的,原则k应根据性能特性规定要求,给技术发展最大的自由度。
③可检验性原则。标准应规定那些能被检验,从而可通过检验得到证实的特性。有些要求过于空洞;没有具体内容或根据目前的技术水平无法证实,则不要在标准中加以规定。标准不宜使用“较好”、‘取强“等不明确的用语,以增加标准的可操作性。
(3)产品标准的检验或试验方法
①凡技术要求中所规定的内容;一般应规定相应的检验或试验方法,一些常规性的检验或试验方法可例外(如外观检查等)。
②一项技术要求一般只规定一种检验或试验可再现的方法,当必须规定两种以上检验或试验方法时,应明确其中一种为仲裁方法。
③尽可能引用已有的检验或试验方法标准。
④检验或试验中所用的设备。仪器等应规定精度等级,而不应指定制造厂家或商标名称。
⑤充分考虑检验或试验结果的精密度。
(4)产品标准的检验规则和质量评定程序检验规则和质量评定程序都是为测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而采取的一种方法和手段。为此,在标准中只选择其一。
①检验规则和质量评定程序的内容主要包括检验分类、每类检验所包括的检验项目、组批规则、抽样方案、抽样或取样方法、判定规则及复验规则等。
当选择“检验规则”时,一般应将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此时,常规检验、交收检验、交付检验等均属于出厂检验的范畴;定型检验、首件检验、周期检验、例行检验等,均属于型式检验的范畴。
当选择“质量评定程序”时,一般应将检验分为鉴定检验和质量一致性检验。鉴定检验类似于检验规则中的型式检验,而质量一致性检验与检验规则中的出厂检验有较大区别。质量一致性检验要分为(A.B、C、D)四组,主要根据是否对检验对象进行破坏性试验而确定。AI两组是对产品逐批检验,属于出厂检验的范畴,而CJ两组是周期检验,属于型式检验的范畴。
②型式检验是对产品各项质量指标的全面检验,用以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符合标准。出厂检验是对正式生产的产品在交货时进行的最终检验,以评定产品在交货时是否达到了在型式检验中已确认的质量要求。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才可作为合格品交付。
出厂检验的项目是型式检验的一部分,在型式检验中所做的一些破坏性试验、试验时间较长的试验,一般不作为出厂检验的项目。许多原材料的产品标准中不规定型式检验。
③根据产品特点;确定进行全检或抽检,或对一部分项目进行全检,另一部分项目进行抽检。抽检项目应规定抽样的条件和方法等。对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如卫生、安全)的一些特性,尽可能不采用抽检。抽检时,应对产品检验批的组成和抽样、取样规则作出规定。应根据需要规定不同类型的抽样方案。具体抽样方案应按照相关抽样标准确定有关的要素内容,如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和不合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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