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开展好质量检验工作,实现质量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生产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赋予质量检验部门必要的权限,其中主要有:
(1)有权在生产组织内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执行检验标准或有关技术标准。
(2)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有权判定产品或零部件合格与否。
(3)对购人的形成产品用的各种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及配套产品,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确定合格与否。
(4)交检的零部件或产品,由于缺少标准或相应的技术文件,有权拒绝接收检查。
(5)对产品或零部件的材料代用有权参与研究和审批。
(6)对于忽视产品质量,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权制止、限期改正,视其情节建议给予责任者相应处分。
(7)对产品质量事故,有权追查产生的原因,找出责任者,视其情节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8)对产品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不合格品,有权如实进行统计与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改进措施。 质量检验机构的责任
(1)对由于未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执行技术标准或规定不认真、不严格,致使产品质量低劣和出现产品质量事故负责。
(2)在产品形成过程中由于错检,漏检或误检而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责。
(3)对由于组织管理不善,在生产中造成压检,影响生产进度负责。
(4)对由于未执行首件检验和及时进行流动检验,造成成批质量事故负责。
(5)对不合格品管理不善,废品末按要求及时隔离存放,给生产造成混乱和影响产品质量负责。
(6)对统计上报的质量报表、质量信息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7)对在产品形成中发现的忽视产品质量的行为或质量事故,不反映、不上报,甚至参与弄虚作假,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8)对经检验明知质量不合格,还签发检验合格证书负责。
读书人建筑频道reader8.com/exam/zaoj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