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管理
(一)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1.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
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社会稳定
4.耕地保护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二)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1.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概况
为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05]52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2.考核标准
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标准是:
(1)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3)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有的面积和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3.考核办法
(1)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考核时间及考核结果处理
①考核时间
从2006年,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
②考核结果处理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与表扬,并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三)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
我国耕地保护工作包括耕地数量保护和耕地质量保护两个方面。耕地的数量保护是对耕地面积的保护,目的是保持全国和一定区域内耕地面积的相对稳定,控制耕地面积的减少。这项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耕地的质量保护是对耕地的地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目的是保持耕地地力的相对稳定,并不断培育耕地肥力,保持和维护耕地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耕地污染、盐渍化、水土流失、掠夺性经营耕地等。这项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的。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具体有:
1.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2.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3.土地整理复垦管理
4.耕地保护执法
(四)基本农田保护
1.基本农田概念
基本农田,又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保护概念
基本农田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行政、法律、技术或经济的方法对基本农田实施的特殊保护。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3.基本农田保护区概念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4.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原则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划定基本农田的数量要求,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1)优先保护集中连片和高产稳定的耕地。
(2)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资源调查区划为依据。
(3)与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规划相适应,规划年限一般应在10年以上。
(4)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相协调。
(5)以基期年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和图件为基础资料。
5.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程序
(1)编制规划。编制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和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2)划区定界。以乡(镇)为单位,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到实地进行划区定界,确定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四至,并落实到具体地块。
(3)设立标志。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公告。
(4)建立档案。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资料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5)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