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基本条件
(1)符合规划
(2)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3)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利用的要求
(4)划拨方式供地必须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5)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条件
(五)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标准
1.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决定是否供地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一般分为以下三类:
(1)国家鼓励类项目——可以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2)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
由于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按照《限制供地项目目录》,限制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对须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规划布点的,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的,生产能力过剩需总量控制的,大量损毁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限制的其它建设项目。
(3)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地。
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所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建设项目。
2.根据有关法律,决定供地方式,包括:
(1)划拨方式供地。
(2)有偿使用方式供地。有偿使用的形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包括:
①农民个人建房,但在两处建住宅是禁止的。
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可以使用本集体的或者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③乡(镇)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村办企业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
3.根据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决定供地的具体位置。
4.根据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根据建设时间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决定供地时间。
5.根据用地定额,决定供地数量
根据国家规定的具体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决定供地数量。
(六)国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
1.用地预申请
2.用地申请
3.农用地转用方案
4.补充耕地方案
5.征收土地方案
6.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七)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
1.经营性用地的供地程序
经农用地转用征用及合法收回的经营性用地,按以下程序供地:
(1)委托经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或事业性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2)对公开出让的底价、保证金、公告媒体、出让金交付方式等进行集体会审;
(3)拟定土地供应方案;
(4)对拟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进行实地踏勘;
(5)土地供应方案报批;
(6)发布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公告;
(7)接受咨询、审查报名资格;
(8)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签署成交确认书;
(9)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
(10)领取批准手续。
2.划拨用地的供地程序
经农用地转用征用及合法收回的土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按以下程序供地:
(1)拟定土地供应方案;
(2)对项目用地进行实地踏勘;
(3)土地供应方案公示;
(4)土地供地方案报批;
(5)签署划拨决定书,交纳土地相关税费;
(6)领取批准手续。
(八)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正文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必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而受让方则可以是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出让土地的用途、位置和面积;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出让人的转让、转租、抵押条件;违约处罚规定;出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条件;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有效文体;合同签署人的身份、签署时间、签署地点;土地使用条件,即土地使用规则。
(2)合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2.《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主要内容
《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主要内容有:用地单位、用地单位主管机关、土地位置、批准用地面积、建设性质、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用地批准文号、批准书有效期等。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
(九)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供应范围
1.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组办企业使用本村民组所有的土地,个人办企业使用所在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土地,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2.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或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
3.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包括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讯、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不管说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还是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