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
(一)农用地转用的概念
1.农用地的概念与分类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可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农用地转用是《土地管理法》重要的内容,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国家控制建设用地增长,保护农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遍采用的手段。
(二)农用地转用的依据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用地能否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当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用途。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宏观控制的有效措施。土地利用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其目的是控制建设项目大量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大量减少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
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建设用地政策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建设用地供应政策是控制建设用地方向的主要手段,通过制定建设用地的供应政策,不但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防止大量占用农用地,同时,还可能优化投资结构,防止重复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在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国家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对国家经济调控起到辅助的作用。
(三)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
(1)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同时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
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
(1)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占用农用地的;
(2)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
2.逐级报批
3.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