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土地征收则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
(六)征地行为的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3)强制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这表明征地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权属转移性。
(5)必须依法批准。
(6)征地行为的公开性。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七)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内容
1.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为安置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生活而向其支付的款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4.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支付和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的农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八)土地征收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1.征用土地方案的编制主体与内容
(1)征用土地方案编制的主体
征用土地方案一般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
征收土地方案要说明被征土地的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表格的形式填写,同时另附以下材料:
1)《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2)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有关补偿标准的规定。
3)用地单位对本方案的意见。
4)1:500至1:1000征地红线图,能反映征地范围、面积、利用现状及权属关系。
2.征地方案的编制程序
(1)确定征地范围
(2)告知征地情况。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现场调查并确认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4)确定征地补偿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和安置途径
(5)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6)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将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7)签字上报审批。
3.土地征收方案的审核
拟定的土地征收方案经修改和具体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签字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九)土地征收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和方案公告
将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征地方案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地途径、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公告形式有张贴、广播、报纸、电视等
3.制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4.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