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合同
一、机动车辆维修合同
1.机动车维修合同的概念
机动车辆维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指承揽人为定约人修理功能不良或被损坏的机动车辆,使其恢复原状或原有价值,定约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机动车维修合同的特征
(1)机动车维修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
(2)机动车维修合同强调履行的协调性。
(3)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4)机动车维修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又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3.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内容,包括:
(1)承揽的标的
(2)承揽工作成果的数量
(3)承揽工作成果的质量
(4)承揽的报酬
(5)材料提供
(6)履行期限
(7)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4.机动车维修合同的履行
(1)承揽人的义务
◆ 完成工作、按约定提供材料、检验材料不得随意更换、接受监督、支付成果、妥善保管
(2)定约人的义务
◆ 按约定提供材料、支付报酬、协助工作
二、车站服务合同
车站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指站场经营者与进站的运输经营者依法自愿签订的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汽车客运站服务合同和汽车货运站服务合同。
1.汽车客运站服务合同
√客运站经营者的义务:
如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不得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及功能;按月和进站的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公平公正;设置较为齐全的公共服务设施;严禁乱收费;制定应急预案等。
√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应在发车前30分钟备齐手续等待发车;不得无故延误、停班等。
2.汽车货运站服务合同
货运站经营者的义务:与客运站经营者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