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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级经济师《公路运输》章节复习:第五章 道路运输合同(5)

2013-03-02 
第五章 道路运输合同

  三、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履行

  1.托运人的义务

  (1)提供相应的准运证。

  (2)按规定支付运费。

  (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准备好货物。

  (4)负责装卸时,按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做好装卸工作。

  (5)装卸散装货物应提供计量设备,按规定标准装载。

  (6)托运超限货物,应事先向承运方提供货物说明书。

  (7)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运杂费。

  2.承运人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

  (4)装运鲜活、易腐等特殊要求的货物,应承担专门约定的义务。

  四、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

  1.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法定条件

  ■年度、季度、月度运输合同和货物托运计划表形式的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

  √承托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被取消或修改;

  √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认为没有履行合同必要的。

  ■以货运单为形式的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

  √起运前可变更也可取消托运;

  √起运后不办理取消,但在可能条件下允许变更到达地点和收货人。

  2.道路货运合同变更和解除的形式:书面形式(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

  3.道路货运合同的变更:

  承运人未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或变更收货人等。

  √托运方要求变更到站、变更收货单或取消托运,须向受理车站提出书面申请。

  √承运人接到申请后,应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4.道路货运合同的解除

  货运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运输货物已经没有必要,双方协商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

  原因包括:

  √不可抗力

  √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约定期限内无法履行

  √当事人违约

  √双方协商同意

  承运后,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运输中断,发生货物接驳运输和仓储保管的处理:

  √接驳运输时,装卸费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收取以完成里程的运费,退还未完成里程的运费

  √回运时,收取以完成里程的运费,回程免费

  √绕行或变更收货地点时,按实际里程收费

  √在受阻处存放,保管费由托运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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