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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级经济师《公路运输》章节复习:第五章 道路运输合同(3)

2013-03-02 
第五章 道路运输合同

  三、道路旅客运输合同履行

  1.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规定的期限、班次将旅客运送至旅行目的地

  (2)保证运输安全

  (3)车辆必须处于适运状态

  (4)为旅客旅行提供良好的服务

  (5)及时披露信息的义务

  (6)途中遇到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力抢救

  (7)关于其他法律规定的运输义务

  2.旅客的主要义务

  (1)支付规定的运费票价

  (2)遵守承运人的规章制度,保障运输安全

  (3)不携带危险品及其他限带禁运物品

  四、道路旅客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的变更(修改或补充)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承托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法律行为。

  2.合同的解除(终止)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承托双方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终止旅客运输关系的法律行为。

  3.旅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班车开车两小时前,旅客可办理签证改乘,改乘以一次为限;

  ◆当次班车开车时间两小时前可办理退票解除合同,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由旅客原因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旅客承担责任和费用。

  4.客运承运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班车在始发站停开、晚点或变更车辆类别时须及时公告。

  ◆由于承运方变更合同引起旅客退票,须全额退款,要求改乘,由车站负责签证。

  ◆变更车辆类别,应退还或补收票价。

  ◆班车运行途中变更路线或绕道,票价差额不退不补。

  ◆包车运输的客运承运人要求变更合同的,须事先与用户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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