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注册
(一)主管部门
(二)注册程序
1、从事供港澳活羊中转业务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
2、要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
(3)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头;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符合《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中转场进行考核。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供港澳活羊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证》。注册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三)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比较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注册,
四、供港澳活猪饲养场注册登记
五、供港澳活禽饲养场注册登记
六、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
1、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是指由口岸检验机构批准的,供进出境动物检疫时所使用的临时性场所。
2、临时隔离场由货主提供。货主在检验检疫审批前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临时隔离场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4、每次批准的临时隔离场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
七、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资格
(一)适用范围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以下简称隔离检疫圃)由国家质检总局或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准,授予承担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工作的资格。
隔离检疫圃分为国家隔离检疫圃、专业隔离检疫圃和地方隔离检疫圃。
(二)实施机关
1、国家圃或专业圃
受理机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2、地方隔离检疫圃
受理及审核机构均为: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许可条件
1、具备防止有害生物扩散的防疫隔离设施和条件;
2、具备开展相应的有害生物检疫鉴定条件;
3、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
4、具备符合要求的种植和卫生条件。
(四)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和实地考核。
4、审核机构为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植物隔离检疫圃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审核机构为国家质检总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植物隔离检疫圃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