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准的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准许开办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
(三)具有与境外合作者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四)具备必要的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查验、监管场所
四、核准程序
(一)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申请表;
2、开办进出境跨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
3、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的有效复印件。
4、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出入境运营情况说明
5、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营业场所和办公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对其企业有关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快件运营单位核准证书》。
五、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2、未经过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3、以现场检验检疫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