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程序
(一)、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并在行政许可的规定时限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或任一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须要提供以下资料:
1、《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成品成分表
3、标签所标注内容的说明材料
4、具有特殊功效的产品需提供有效的实验室证明材料
5、经公证的进口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6、出口企业生产卫生许可证
7、进口产品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
(一式2份,装订成2套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一套)
(8)标签样张6份,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1)成分、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2)成分、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3)成分、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
成分、工艺相同是必须要相同的。
(二)受理机构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受理的,通知申请人将检验样品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具体审查,受理机构如果是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查结束后,要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四)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受到样品后进行符合性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对材料和审查意见及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者是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五、检验及监督管理
(一)、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二)、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
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三)、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单,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单。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化妆品不准出口。
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
(四)、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