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出口信贷的“君子协议”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国际协调)
出口信贷以增加本国商品竞争力为目的,成为一种不公平的竞争,各国都纷纷降低利率、延长偿还期去争夺国际市场,愈演愈烈,多次调停、协商无效。为了避免恶性竞争,有必要对出口信贷的政府支持加以限制,制订相应的游戏规则。
早在1934年在瑞士伯尔尼组成了“国际信用保险管理联盟”,简称“伯尔尼联盟”,协调出口信贷的竞争。
1953年,联盟重新开会,改名为“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管理联盟”,达成谅解(“君子协议”的基础):
(1)根据商品类别,确定提供信贷的年限;
(2)国家信贷保险不能承担全部出口信贷风险,出口商本身必须承担至少15%的风险;
(3)进口商应至少支付合同金额15%~20%的定金。
60年代后,由OECD负责协调出口信贷的政策,1976年达成《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指导原则协议》,1978年正式生效。最初对成员国并无法定的约束力,由成员国自觉遵守,故称为“君子协议”(Gentleman’s Agreement)。1983年对“君子协议”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其后发达国家对“君子协议”不断进行讨价还价
君子协议的主要内容:
(1)接受买方信贷的进口商,所得贷款只能向发放信贷国家支付,不能用于第三国。
(2)买方信贷只能用于进口资本货物,如单机、成套设备和有关劳务等,一般不能用于原材料和消费品。
(3)买方信贷的货物限于买方信贷提供国制造的商品。如果该货物含有外国投入物,则本国投入的价值应当占50%以上。
(4)进口商至少应支付至少相当于合同金额15%的预付款,并且除了通常的出口信贷保险和担保外,对该笔现汇不应给予其他任何形式的官方支持。
(5)贷款应为分期偿还,不能采用到期一次性偿还的方式,每半年至少偿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