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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外销员辅导之国际货物运输保险(1)

2012-08-23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投保一定险别,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二、保险关系人(了解)

  三、保险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

  3、近因原则:该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

  4、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承保的风险

  (一)海上风险 Perils of the Sea

  1、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浪击落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失踪等

  (二)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偷窃、淡水雨淋、短量、沾污、破碎、受潮受热、渗漏、串味、生锈、钩损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行政命令、军事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保险标的物丧失原有属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2、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

  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

  在保险标的严重受损的情况下

  第一,船舶的修理费用超过其修理后的价值

  第二,货物严重受损,修理费用和续运费用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

  注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推定全损,必须向保险人进行委付,申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要求按全损赔偿。

  (二)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具备条件:

  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不可避免

  消除船、货共同危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和合理的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共同海损分摊

  原则:谁受益,谁分摊。

  参与共同海损分摊的价值包括船舶受益价值、货物受益价值与到付运费价值

  各自分摊金额=各自受益价值*分摊比例

  2、单独海损 ( Particular Aerage ):

  是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不是全部损失,为一种特定利益的损失,仅仅与对该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人和他的保险人有关仅指损失本身,不包括由损失引起的费用。

  三、保险人承保的费用:1、施救费用/2、救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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