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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教师资格考试《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六(附答案)(1)

2012-07-27 

  六、案例分析:(20分)

  1.某中学因片面追求升学率,借口教室不足,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然而这些学生一离开,该校又接受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为此事,被责令退学的14名学生家长联名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试分析该校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并阐述法律依据.

  答题要点:该中学“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不得开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对品德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的规定。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童失学、辍学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对该中学予以行政处罚。

  2.2000年5月某中学初二班主任李某,怀疑该班一女生与一男生关系亲密,于是将双方家长请到学校,在办公室当着其他人大谈其早恋问题,并当众翻查该女生的书包,强迫她交出日记.第二天,该女生没有到校上课,并离家出走,其家人后来在南京寻回.2000年8月1日,该女生对李某和学校提起诉讼,指控李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2001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李某和学校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元.法院为什么判该女生胜诉?法院对此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答题要点:教师李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并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损害结果与违法事实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该女生胜诉。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2000年12月25日,安徽淮南市某小学六.四班班主任张某,认为其班上的9个同学挤进会议室观看演讲比赛,给班级丢了脸,"脸皮太厚",于是要求这些学生当众用小刀刮脸,直到出血为止.事发后,学校对张某作出了停职检查决定.2001年8月,其中受害的6名学生及其家长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2月淮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及淮南某小学在全校向6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淮南某小学赔偿6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3000元.

  此案中民事赔偿部分为什么由淮南某小学承担,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题要点:教师张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是学校和学生,张某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在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过失的张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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