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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指导:报检基本常识(2)

2012-06-08 
报检基本常识简介

  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

  在我国,进出口商品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均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

  什么是品质检验?

  品质检验亦称质量检验。运用各种检验手段,包括感官检验、化学检验、仪器分析、物理测试、微生物学检验等,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等进行检验,确定其是否符合外贸合同(包括成交样品)、标准等规定。

  品质检验的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外观质量检验与内在质量检验两个方面:外观质量检验主要是对商品的外形、结构、花样、色泽、气味、触感、疵点、表面加工质量、表面缺陷等的检验;内在质量检验一般指有效成分的种类含量、有害物质的限量、商品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工艺质量、使用效果等的检验。同一种商品根据不同的外形、尺寸、大小、造型、式样、定量、密度、包装类型等而有各种不同的规格。有的商品用等级来表示商品质量的高低,通常用等、级的顺序来区别。

  广义的质量检验,还包括包装检验、卫生检验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安全性能检验等。

  什么是包装检验?

  包装检验是根据外贸合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外包装和内包装以及包装标志进行检验。

  包装检验首先核对外包装上的商品包装标志(标记、号码等)是否与进出口贸易合同相符。进口商品主要检验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衬垫物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对外包装破损的商品要检查其是否由于包装不良所引起。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可分为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和一般货物包装检验,除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必须符合外贸合同、标准规定外,还应检验商品内外包装是否牢固、完整、干燥、清洁,是否适于运输和保护商品质量、数量的要求。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检验,一般在抽样现场检验,或进行衡器计重的同时结合进行。

  什么是安全性能检验?

  安全性能检验是根据国家规定和外贸合同、标准以及进出口国的法律法令要求,对进出口商品有关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进行的检验,如易燃、易爆、易触电、易受毒害、易受伤害等,以保证生产使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目前,除进出口船舶及主要船用设备材料和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根据国家规定由国家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外,其他进出口商品涉及安全性能方面的项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外贸合同规定和国内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以维护人身安全和确保财产免遭侵害。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的初验、复验和重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报验后,对报验的进出口商品第一次进行抽样、检验(或鉴定)称初验。初验后如对检验结果有怀疑时,应重新抽样或适当扩大抽样数量再进行一次检验,以得出初验的准确结果。对进口商品初验合格的,对内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对外签发证书。对出口商品的出口检验,检验合格的办理签证放行,出口预验初步评定合格的,对内签发预验合格证单;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对内发给不合格通知单。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初验的进出口商品,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第二次检验时称复验。对外贸易关系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一次。初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或船舱,集装箱检验不合规定要求,申请人应在加工整理、改善情况后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一次。经出口预验的商品,在检验有效期内、因仓储、气候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商品有可能变质情况,或需要分批、并批出口,不能以原检验结果出证时,应申请复验一次。进口商品经收货、用货部门验收不合格,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出证。这里所称的“复验”,与上述复验的概念不同,是指在收货、用货单位已经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复验,也可理解为根据外贸合同规定,进口到货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后对外出证,该项“复验”,实际上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初验,应办理正式报验手续。

  重验是重新检验的简称。凡已申请过复验一次的进出口商品;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出口商品;预验商品在出口换证时,发现货物批次混乱,标记、批号、数量与预验合格证单的记载内容不符的;或原预验商品经另行并批加工整理,已改变原来质量情况的;或出口换证时,申请人不能同时提供预验合格证单的,都应按重验处理,由申请人重新报请检验,按初验办理,并应另缴检验费。

  报验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怎样申请复验?

  《商检法》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出复验结论。

  申请复验的“报验人”,应局限于《商检法》规定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于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如出口商品的国外买方和进口商品的卖方,申请复验时,应按委托鉴定业务办理。

  报验人申请复验,应在收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结果后15天内提出。通过信函申请复验的时间,以寄出信函的时间为准。

  申请复验时应填写复验申请表,提供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商品检验证书正本并附有关单证。复验收费标准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制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接受复验,受理复验后30天内完成复验并出具复验结论证书;因复验内容和程序复杂或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70天,并需向报验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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