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鱼类如何实施检疫?
目前我国出境鱼有三种情况,第一,种用鱼;第二,观赏用鱼(包括珍贵鱼种);第三,食用鱼。出境活鱼属于种用的须向农业部办理品种审批。属于珍稀保护动物的须到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食用鱼勿须办理审批手续。
出境的鱼类,输入国凡有检疫要求的,首先作产地检疫,在此期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视工作情况到产地了解疫情和检验情况。出境的鱼在口岸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验,工作程序与进口家畜检疫程序相同。经检疫不合格不准出口,合格的出具检疫证书,准予出口。
出境动植物有特殊要求的如何实施检疫?
出境动植物检疫主要是根据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不同要求来实施检疫的。双边协定中规定的检疫对象种类,一般少于签约国家规定的检疫对象种类,但:
1.双边协定优于国内法,凡双边协定中规定的检疫对象,即使国内法中没有规定为检疫对象,仍需作为检疫对象实施检疫;
2.协定一方国家规定为检疫对象,但双边协定中没有被规定为检疫对象的,不能作为双方动植物出入境检疫的对象;但协定中规定有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法律规定的除外;
3.双边协定中另一方国家未规定动植物检疫对象的,中国向该国家出口检疫物时,适用双边协定中规定的检疫对象;
4.除了在双边协定中规定检疫对象外,也可以在外贸合同中对检疫对象作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