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验检疫处理要求
(一)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具备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行除害处理。
(二)经检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但可进行有效技术处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
(三)经检验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的,且拒绝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做退回处理。
(四)经检疫发现土壤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做销毁处理。
四、检疫监管要求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生产、加工实施监督管理。
(二)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装卸、运输、储存、生产、加工场所实施监外来有害生物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三)从事进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除害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