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之总则关于检验的标准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就高原则)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实施条例之总则关于检验的内容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进口商品检验1
检验地点的不同规定。(14)
贸易合同或运输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点检验
未约定的→卸货地点、到达站、指定地点检验
散装、易腐烂、残缺商品→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
检验后出具单证的区别。(16)
检验合格→检验情况通知单
检验不合格→签发检验证书
合同约定出具结果的→签发检验证书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进口商品检验2
进口商品不合检验标准时的处理(17)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其他标准→进行技术处理
处理后重检不合格→退货或销毁
进口机动车的报检规定。(19)
到货凭进口机动车辆检验通知单领取号牌;
具质量保证期满30日,质量情况备案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出口商品检验1
25条
产地检验,需口岸换证出口→产地商检机关签发换证凭证→发货人持此证至口岸报请查验→查验合格签发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盖章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出口商品检验2
27条:报检后报运出口的时间期限
一般货物→60天;
植物和植物产品→ 21天,北方冬季可适当延长至→ 35天;
鲜活类货物→ 14天。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监督管理
涉及安全、卫生的进口商品→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
涉及安全、卫生的出口商品→出口质量许可制度
出口食品及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商检法实施条例之法律责任
处商品总则1%~5%罚款的规定(50)
处商品总则5%~10%罚款的规定(51)
处5000~30000罚款的规定(54)
申请复检与复议的规定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15日内申请复验
对处罚决定不服→30日内申请复议
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