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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6)(2)

2008-11-14 
第十章 期间、送达第十一章 立 案

第三节  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内容指导]
    先来看立案的程序里面我们要掌握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整个立案的程序可以分为前后相接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对立案材料的接受,第二个阶段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第三个阶段是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有这样几点内容要掌握。第一是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者都应当接受,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不予接受。换句话说,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对案件有无管辖权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不取决于管辖权。接受材料和受理案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受理案件首先是要有管辖权的机关才能受理。对立案材料的接受与管辖权无关,只要是公检法机关者口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 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提出。如果是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宣读无误以后,应由报案、控告、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必要的时候可以录音。公安司法人员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时,既要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要解除报案、控告、举报人的思想顾虑,让他们能够如实陈述。这里要分清诬告和错告的区别。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而去告发的,是诬告。没有捏造事实、没有伪造证据,举报、控告与事实情况有出入的属于错告,错告不是犯罪,诬告是一种犯罪行为,要区分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还要注意,公安司法人员要保证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于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举 报、报案行为的个人,应当为其保密。以上是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应注意的内容。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的内容,一般看一下就可以了。
    最后是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经过审查以后,公检法机关对立案材料无非是作出两种相应的处理,一种是决定立案,一种是决定不予立案。那么具体的操作程序教材上有比较详尽的介绍,同学们看一看,这里我就强调两点。一个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对不予立案的决定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还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刁胡艮的,如果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案监督从法律条文上讲,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即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是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以后,应当立案。六部委规定里面,进一步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曰之内,应当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以后应当在15曰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第87条可分为两部分,第一,立案监督实际上是针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活动、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进行监督。那么在什么条件上依法进行监督呢? 两种任选其一,一种是检察院自己认为公安机关某个不立案决定是错误的;另一种是被害人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在这两种隋况下,人民检察院者匡有权也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第二,怎么监督呢?首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其次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第87条就是这么个概念。具体的立案程序在六部委规定以及高检规则里面,有进一步的规定。教材上也有选择地进行了介绍,请大家自己看看书。

第十二章 侦 查
概述——侦查行为——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
[考试大纲要求]
    侦查的概念、特征、任务、意义、工作原则,8种侦查行为的概念、意义、程序,侦查终结的概念、意义、条件、处理: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检察机关自侦的侦查权限及终结的处理,补充侦查的概念、意义、种类。

第一节 概 述
    公诉案件立案以后,就是进行侦查。侦查是一个很重要的诉讼活动,所以法律规定的条文也相当多。我们就《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必要的学习。首先掌握一下侦查的概念。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明确规定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从这一规定里可以看出,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享有刑事侦查权。经过法律的特别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于特定的案件享有刑事侦查权,这是第一个特点。第二千特点是侦查权只能用于查办刑事犯罪案件,不能用于其他方面。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不享有处理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权利。因为它们的侦查权只能用于查办刑事案件。第三个特点是侦查权的内容,由两个方面组成。一个是专门调查工作,通俗地说就是侦查措施、侦查行为。具体讲有7种,本章下一节内容主要就是对这其中的侦查行为程序规则的进行介绍。另一个就是有关的强制措施。有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指的就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第四个特点是侦查的合法性,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节  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一共有7种。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作为常识,我们要注意,侦查阶段被依法追查的人不叫被告人,叫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没有被告人,我们不能犯常识性生的错误。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叫“讯问”,而不是“询问”。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规则要求呢?首先,讯问人员必须是本案的侦查人员,而且每次讯问不得少于两人。其次,讯问的地点,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从这里可以看出,对没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进行异地讯问,必须在其所在市、县进行讯问,或者是指定地点或者是在其住处,每次传唤最长不超过12小时,传唤时候应该有传唤证。再次,讯问的程序有基本要求,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朋以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犯罪情节,如不承认,应让其进行无罪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的内容向其提出问题。这是关于讯问的程序步骤。第四,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讯问人和被讯问人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第五,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这是法定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是第一种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被害人、证人
    对被害人、证人的法律用词是询问,对这两种人的询问规则程序是一致的,书上把它们放在了一起,从询问被害人、证人的程序上来讲,第一,侦查阶段询问被害人、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二,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证人可以到被害人、证人的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另行指定地点,在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害人、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也就是侦查机关来提供证言,除此以外就不能另行指定地点。第三,询问被害人、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就是要—个个问,不能把被害人、证人纠集在—起集体询问。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样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这是关于询问被害人、证人规则上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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