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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6)(1)

2008-11-14 
第十章 期间、送达第十一章 立 案

    洪道德老师编著的刑事诉讼法笔记,对考试复习很有帮助。

第十章  期间、送达
期间――送达
[考试大纲要求]
期间的计算单位方法及恢复的条件,送达的方式和程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关达,转交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内容指导]
一、期间的概述
    一般看一下就可以,这里面出题的可能性不大。
二、期间的计算
    这是我们要解决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有时候出题就考在期间的计算这部分,几乎每年的考试都要涉及。首先,我们来看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曰、月,如果是以时、曰计算的话,期间开始的时、曰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我们举个例子,一次拘传,拘传期限不超过12小时。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上午的9点15分被拘传到指定的地点,那么12小时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不是从9点15分开始计算,因为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那就是从9点到10点的这1个小时不算在内。因为9点15是在9点到10点之间,l2小时应该从10点开始计算。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我们也举个例子。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l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曰之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比如说,某个案件是6月1曰送达起诉书的,那么这个10曰就要从6月2曰开始计算,6月2曰为第一天,6月1曰不计算,因为期间开始曰不计算在法定期间之内。如果是以月为单位计算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这个月应该这么算: 自本月的某曰到下个月的同一日为1个月。也就是说,以月为计算单位的,开始曰和结束曰应该为同一曰期,9月5日开始的,那么到10月5曰就算满1个月,同前些年的司法解释不一样,现在我们就掌握开始月的某日到结束月的同一曰期为1个月。还有我们要注意到,开始月的最后一日到结束月的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例如1月31曰开始,一个整月就算到2月28曰。如果是半个月,凡是半个月的,一律按15天计算。实践中可能还会碰到一种情况,期间的最后l曰即届满之曰恰好碰到法定节假曰,一般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曰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比如说,某个诉讼活动,期间的最后一日是5月1日,那么5月1日是法定的假日,这样就要顺延,顺延到节假曰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按照现在的算法,就是要顺延到5月8曰,在5月8曰进行这项诉讼活动仍然是有效的。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拘留、逮捕被关押了,因此,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押的期间,就到期间届满之曰结束,不能顺延。简单说,事关公民人身自由的这种期间,不能顺延,该哪天结束的,就到哪天结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应当将路途时间扣除。路途时间包括人在路途上的时间和诉讼材料在路途上的时间。举个例子,如公安机关到外地逮捕犯罪嫌疑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押解到办案的地点,路上两天的时间,这时不能要求逮捕机关在24小时之内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24小时之内的讯问起算时间应该是在押解到办案地点以后开始计算。路途时间不能算,路途时间在最后计算羁押期间的时候应该计算。诉讼材料在路途上的时间,也不能算在诉讼期限内,比如,基层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经审查认定案情重大,犯罪嫌疑人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把案卷请求移送上一级检察机关,上一级检察机关同意了,基层检察院就要把本案有关的材料移交给上一级检察机关,这个移交所需的时间就不计算在审查起诉的期限里。刑事诉讼法第79条还规定,通过邮寄的上诉状、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以在当地交邮盖戳的时间确定诉讼期间,在法定期间届满前交邮的,即使文件到达司法机关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间,仍然有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大罪行,自发现之曰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的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和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从查明其身份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刑事诉讼法在相关的条文里面还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以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曰起,计算办案期限。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他们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以上是期间的计算要掌握的内容。

二、期间的恢复
    期间的最后—个问题,是期间的,恢复。期间的恢复要掌握的一个重点就是期间恢复的条件。第一个条件,期间恢复的申请主体是特定的,就是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期间恢复的申请。第二个条件,申请的理由。法定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导致或者是其他正当的理由造成的。第三个条件是申请的时间。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在障碍或者原因消除之后的5曰以内提出。最后一个条件,是申请的裁决。申请必须向审判本案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用裁定来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节 送 达
[内容指导]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送达的规定比较简单。刑事诉讼法的试卷中考送达的概率比较低。这方面如果要考的话,主要是在民事诉讼法中,所以我们就不把它作为重点,简单掌握这么几个方面就可以了。一是送达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机关送达。送达的内容是诉讼文书。送达的方式和程序由法律规定,包括司法解释。送达有一个具体要求即送达必须以填妥送达回证的方式接受。也就是说,进行送达,有没有依法进行到底,其标志就是送达回证是不是填写了相关内容,要有受送达人的签字。

第十一章 立 案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考试大纲要求]
    立案的概念、意义、材料来源、条件、程序、监督。
    从立案开始就进入了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个阶段,特别是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案开始。首先要掌握的事实是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内容提导]
    这一节的内容,一般看看教材就可以,考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刑事诉讼法的第83条、第84条规定了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第一个来源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我们要注意这第一个材料来源的主体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直接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按照立案管辖的规定,将直接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移送主管机关。如果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要等有关自诉人提起自诉以后才能立案受理。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仅根据自己发现的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就直接进行审判。
    第二个材料来源是单位或者个人的报案、举报、控告,包括被害人在内。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报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举报、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控告呢?这三者之间的区别大体上是这样的: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控告的内容应该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有犯罪事实,就是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控告时,要说出犯罪事实是什么;第二个内容是要有犯罪人,即在被害人的揭发材料中,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犯罪人的,就叫控告。报案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个人;报案的内容只有一项就是犯罪事实,不知道犯罪人,这种情况就叫报案。举报的主体是不包括被害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内容和控告的内容一样,有两项,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犯罪人。报案、举报、控告的区别就是这样。
最后一种立案的材料来源是犯罪人的自首。这里犯罪人的自首和刑法规定的自首含义不完全一样。刑法规定的自首有两个条件,—个是主动投案,一个是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刑事诉讼法在立案材料里面指的自首主要是强调主动投案这一点。也就是说公安、检察机关是通过犯罪人的主动投案知道这起案件的。对于自诉案件来讲,自诉人的起诉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材料来源之一。以上是立案的材料来源,我们要弄清楚有几个方面,每一种材料来源的含义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有犯罪事实,指的是要有一定的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了。第二个条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意思是说在决定是否立案时,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就意味着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具备才能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立案追究,这两个条件是实质性条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者腰具备这两个条件。如果是公诉案件,除了这两个条件外,就没有其他的条件要求了。如果是自诉案件,除了这两个条件外,还有其他一些程序上的要求。所以自诉案件有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个方面,它的程序条件较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这样几个:第一,案件必须是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第二,对该自诉案件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三,起诉的主体符合法律要求,即是否是被害人起诉的,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是否由他的近亲属起诉的;第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者匡是关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立案时要掌握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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